《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21年11月11日印发,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肉蛋奶是百姓“菜篮子”的重要品种。近年来,我省以绿色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提升猪业、拓展兔羊、稳定家禽、扩大蜜蜂、做强种业、六畜兴旺”的要求,持续优化提升畜牧业产业层次和绿色发展水平。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畜牧业整体竞争力稳步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的发展目标,并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地区发展畜牧业生产、保障肉蛋奶市场供应负总责,制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措施。2021年6月,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浙江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持续走在全国前列,努力成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省建设排头兵的发展目标。
二、《意见》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意见》共有六方面工作要求。
一是加快现代畜禽种业发展,通过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良种培育、良种推广等措施提升我省畜禽种业水平。
二是推进畜禽养殖现代化,通过持续抓好生猪稳产稳供、开展浙系畜禽集聚区建设、培育全县域全产业链提升畜牧业生产水平。
三是构建高密度动物防疫体系,通过强化主体防控、区域防护、省际屏障、应急能力等措施降低疫病传播风险。
四是大力提升产品品质,通过开展抗菌药减量化、饲料环保化行动和优化屠宰产业发展等方式,有效保障和提升畜禽产品质量。
五是加强现代科技集成应用,通过提升畜牧业机械化、数字化应用、绿色节能减碳、技术集成化等水平,实现科技兴牧的目标。
六是强化保障措施,通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用地和环保政策、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强化队伍人员保障等措施确保畜牧业高质量发展顺利推进。
三、《意见》有何浙江特色?
《意见》主要在我省特有的畜禽地方品种发展方面体现了浙江特色,一是健全“省级遗传资源基因库+活体基因库+保种场”保护体系,二是探索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商业化育种机制,三是以嘉兴黑猪、金华猪、优质肉鸡、绍兴鸭、浙东白鹅、兔、蜜蜂等地方品种为主,建成核心种业企业7—10家。通过开展浙江畜禽产业特色的浙系畜禽集聚区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建设,稳定生猪生产,加快“浙禽”增量提质,提升湖羊产业层次,巩固提升蜜蜂产业优势。
四、《意见》对落实各方责任有哪些具体举措?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生猪生产长效支持政策,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政府猪肉储备等制度。二是落实用地和环保政策,统筹支持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落实环评备案和告知承诺制度。三是加强财政金融支持,通过专项资金、省产业基金、政府购买服务、保险贷款支持等方式加大支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力度。四是强化队伍人员保障。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在生猪大县开展乡镇动物防疫专员特聘计划,发展覆盖畜牧业全产业链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五、《意见》如何体现“数字化改革”精神?
通过“浙农牧”应用系统,开发管理协同和服务多跨应用场景,以环境控制、精准饲喂、疫病防控、污染治理等为重点,加快数字技术应用,实现生物安全、生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实时监测预警和畜产品有效供给。到2025年力争建成数字牧场100个。
六、《意见》与“双强行动”如何有效衔接?
通过深入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行动,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模式,合理开发使用农光互补、沼气发电等低碳循环模式加强节能减碳技术应用,实现科技强农。通过加大养殖设施装备研发、鉴定力度,加快成套机械装备向全畜种、全环节推广应用,促进畜牧生产机械与养殖工艺融合、机械化与数字化融合,实现机械强农。
七、《意见》如何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意见》指出要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病监测、流通监管、疫病净化、应急处置等环节为重点,构建主体、区域、省际三级防疫体系。一是全面推行先打后补政策,开展重点动物疫病净化,建成省级以上非洲猪瘟无疫小区50个以上。二是联动防控布病、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和野生动物疫病,联合打击违规调运、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三是严格执行东部区分区防控政策等措施,加强省际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四是健全应急指挥、疫病监测、疫情处置、物资保障等应急工作体系,加强疫苗、消毒药、防护服等物资储备。
八、《意见》对于提升畜禽屠宰行业有何具体举措?
《意见》指出要合理规划屠宰企业布局,推进生猪屠宰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小型屠宰点撤停并转,落实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官方兽医派驻两项制度;实施牛羊定点屠宰,支持有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增加牛羊屠宰车间;引导家禽集中(定点)屠宰,推进冷鲜禽上市。鼓励支持屠宰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完善冷库、低温分割车间、冷藏车等设施设备。
九、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解读人:洪杰,联系方式:0571-86757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