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15 09:22:06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37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1〕16号,详见农业农村部官网),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11-13 生效日期 2021-11-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1〕16号,详见农业农村部官网),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力推动承诺达标合格证试行工作

(一)把握有关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试行工作,及时组织学习通知,学深学透有关要求,重点在承诺达标合格证名称、承诺“达标”内涵、承诺内容、承诺依据、开具主体等规范开具方面,加强对生产主体的指导,确保承诺达标合格证试行工作落地落实。

(二)迅速改版换新。我省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基本样式(详见附件1)自此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始使用。开具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或通过打印方式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须在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按要求调整样式。已印制的原样式空白合格证,可在用完后调整。新印制的必须使用新版样式。

(三)规范有效开具。坚持“谁生产、谁用药、谁承诺、谁开具”的原则,由种植养殖者作出承诺、勾选选项、自主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机构、村(社区)委员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不能代替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县级以上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绿色食品企业、有机农产品企业、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用标企业须在承诺达标合格证上附加追溯二维码、产品品牌等信息;鼓励支持其他主体在承诺达标合格证上附加追溯二维码、产品品牌等信息。

二、加快承诺达标合格证推广力度

(四)加大试行力度。对试行品种范围内尚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生产主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其按要求尽快试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提高试行覆盖率。对已试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生产主体,要在试行品种上和批次上尽快实现全覆盖。将承诺达标合格证纳入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国家和省级监管示范县创建重要内容。

(五)构建协同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抓好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的基础上,主动对接协调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承诺达标合格证作为质量安全合格凭证的其中一种,配合建立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和大型商超等的查验制度,倒逼生产主体自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目前仍在开具产地证明的,要尽快转向由生产主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六)强化宣传带动。各地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将承诺达标合格证与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参评各类品牌、奖项和项目支持挂钩,进一步提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覆盖率和知晓率。要继续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试行重点县建设,培育标杆示范主体,带动县域内生产主体“应开尽开”。要积极运用各类媒体,多途径宣传承诺达标合格证实施成效,展示典型经验和亮点成果,进一步提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社会影响力。

三、压实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监管责任

(七)加强巡查检查。各地要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重点检查主体是否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和《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试行)》,是否按照要求持续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要加大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对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或虚假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要依法重处,同时列入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八)及时报送信息。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调度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情况,及时掌握本地实施进展。2021年底前,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自查表详见附件2),重点自查生产主体名录是否健全,开证主体日常监管和市场查验等情况。2021年12月5日前,将自查表及自查报告、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情况总结的正式文件和电子版报送至指定邮箱。工作过程中,可以随时以新闻报道、工作简报等形式报送有关经验和亮点成效。

联系人:马勇、邓苹玲

电话:028-85505821

电子邮箱:535065003@qq.com

附件:1.四川省承诺达标合格证基本样式

2.四川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情况自查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1月12日

 地区: 四川 
 标签: 农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