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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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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03 13:39:39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743
核心提示: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严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11-03 生效日期 2021-11-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3-01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暂无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对《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京环发〔2019〕21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6日

(联系人:张  波、孙立颖;联系电话:89150585、89153308)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严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本规定的举报行为,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即实施有奖举报。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被举报单位在职人员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有奖举报:

(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http://sthjj.beijing.gov.cn/ “有奖举报”专栏;

(二)微信公众号:“北京生态环境有奖举报”;

(三)邮寄: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车公庄西路14号;邮编:100048;应在信封上标明参与“有奖举报”,未注明的,按普通举报事项处理);

(四)来访: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信访接待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应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未明确表示的,按普通举报事项处理)。

第五条 举报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且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治、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本规定所称被举报对象,是指因违反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被举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一)通过有奖举报渠道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使被举报对象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按当次罚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低1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于移送公安机关的,按照该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上限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相关规定不予处罚的,给予100元奖励。

(二)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实名举报线索,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属实,使被举报对象受到罚款行政处罚50万元(含)以上,给予举报人处罚金额5%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于移送公安机关的,按照该类违法行为罚款上限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于符合本项条件的匿名举报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具体举报人的,应当给予奖励,但举报人明确拒绝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举报人实施重奖。举报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的;

(二)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超标 污染物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的;

(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第八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为被举报单位在职人员的,按照以上举报奖励标准200%确认奖金,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为便于及时准确调查处理,举报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举报信息:

被举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如排污情况的照片等;举报机动车违法排污的,提供车牌号、车牌颜色、车型、排污照片等。

如无法提供证据材料,应当采取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等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举报人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个举报事项对应奖励标准中一项,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同一对象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一条线索计算奖金;

(三)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四)实施奖励,适用举报受理时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并举报该行为的;

(二)被举报对象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期限内的;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处理)过程中,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人已通过其他渠道举报并查实,再通过有奖举报渠道反映的;

(五)未按要求提供举报人和被举报对象准确信息的。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法定职责,依法调查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答复办理情况并按照本规定确定线索适用奖励标准;本局定期梳理奖励情况,并组织开展举报奖金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举报奖金以银行转账或现场领取的形式进行发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与有奖举报的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真实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

以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奖金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复印件、本人本市借记卡(非信用卡)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等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现场领取奖金的,应当携带身份证原件,按照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本人因故不能到现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被委托人现场领取奖金的,应当携带本人和举报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举报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复印件。

举报人要求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发放奖励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工作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在发放举报奖金过程中,发现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可以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或变更奖金领取方式。因举报人不提供或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举报人选择现场领取奖金,生态环境部门未能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或者举报人接到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到现场领取且未变更领取方式的,视为放弃奖金。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2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奖金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和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应客观真实。对举报人歪曲、捏造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举报奖励政策的宣传,扩大社会知晓面,积极动员公众参与举报。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9月25日印发的《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京环发〔2019〕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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