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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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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2 11:30:28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88
核心提示:《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行政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9月29日长沙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0月15日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行政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9月29日长沙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0月15日印发。现对《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

一是适应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将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运行,将有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程。2019年4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21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均对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出了新要求。

二是适应法治长沙建设的新要求。近年来,法治长沙建设不断推进,市政府于2014年4月制定的《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2016年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已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因此,为适应新时代、新理念,新制度、新要求,制定《实施办法》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六章,共48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共九条;第二章为决策草案的形成,共二十二条;第三章为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共十条;第四章为决策执行和调整,共四条;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共一条;第六章为附则,共两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5个方面:

1、关于决策程序适用主体的规定。在总则部分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的主体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时在附则部分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市)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可在全市范围进行适用。

2、关于决策事项范围的规定。按照《条例》的表述方式,采用“列举+排除”的方式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范围,同时规定了由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的决策事项目录,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3、关于决策基本原则的规定。在总则部分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将科学、民主、法治原则贯穿了整个规定,主要体现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这五大关键程序中。

4、关于五个关键程序的规定。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以及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等五个章节分别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五个关键决策程序的具体做法,并结合长沙实际进行了细化。

如“公众参与”部分,细化了“听证和公开征求意见”的相关规定;在“专家论证”部分,明确了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建立专家库也可以使用上级专家库的规定;关于“风险评估程序”,对风险评估的范围、程序、报告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关于“合法性审查程序”,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前置程序;关于“集体讨论决定”,明确了决策草案由市长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市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的相关规定。

5、关于决策执行和调整的规定。为了保证决策执行的效果,规定了执行中的监督反馈机制、决策后评估机制以及决策后的调整机制,明确了决策单位和执行单位的相关职责和程序。

 地区: 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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