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以下简称“环保部第81号公告)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结合我省实际,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现将有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制定的抽样测算办法仅适用于无法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以及 环保部第81号公告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医院和工程施工企业等纳税人。
二、水污染物
(一)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水排放量的计算
1.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系数取0.7。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按照《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1)规定的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确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即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下同)。
(二)医院污水排放量的计算
1.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以实际计量数确定污水排放量。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床位数的污染当量值直接计算确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三、大气污染物
(一)独立燃烧锅炉
1.能够独立计量燃料消耗量
(1)二氧化硫
①能够取得燃料含硫量数据的,按照环保部第81号公告附件2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二氧化硫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Pso2=Q×η×0.85×2×10
式中:Pso2为二氧化硫排放量(千克);
Q为燃料消耗量(吨);
η为燃料含硫量(%)。
②无法取得燃料含硫量数据的,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见附2)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二氧化硫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消耗量×排污系数
(2)氮氧化物
①使用煤炭和天然气作为燃料的,按照环保部第81号公告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氮氧化物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Pnox=Q×μ
式中:Pnox为氮氧化物排放量(千克);
Q为燃料消耗量(吨);
μ为排污系数,具体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系数确定。
②使用其它介质作为燃料的,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氮氧化物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氮氧化物排放量=燃料消耗量×排污系数
(3)烟尘
①使用煤炭作为燃料的,按照环保部第81号公告=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烟尘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P烟尘=Q×ρ
式中:P烟尘为烟尘排放量(千克);
Q为燃料消耗量(吨);
ρ为排污系数,具体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系数确定。
②使用其它介质作为燃料的,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烟尘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烟尘排放量=燃料消耗量×排污系数
2.无法独立计量燃料消耗量
按照《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规定的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确定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二)施工扬尘
工程施工企业纳税人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3)规定的特征指标、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和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计算施工扬尘的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施工扬尘排放量=(施工扬尘产生系数-施工扬尘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四、固体废物
对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无法准确计量其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的,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固体废物排污系数表》(见附4)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粉煤灰和炉渣的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粉煤灰和炉渣排放量=燃料量×排污系数。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1.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2.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
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4.独立燃烧锅炉固体废物排污系数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附件1
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行业类型 | 特征指标(单位) | 排污特征值系数 | ||
餐饮业 | 营业面积 | 100以下 | 污水 | 70当量数/月 |
(平方米) | (含100) | |||
100-300 | 污水 | 150当量数/月 | ||
(含300) | ||||
300-500 | 污水 | 430当量数/月 | ||
(含500) | ||||
500-1500 | 污水 | 720当量数/月 | ||
(含1500) | ||||
住宿业 | 床位(床) | 污水 | 3当量数/月·床 | |
洗染服务业 | 干洗机(台) | 污水 | 65当量数/月·台 | |
(衣物类) | 水洗机(台) | 污水 | 37当量数/月·台 | |
美容美发 | 床位(张) | 污水 | 22当量数/月·张 | |
保健业 | 座位(个) | 污水 | 6当量数/月·个 | |
洗浴业 | 床位(张) | 污水 | 15当量数/月·张 | |
(洗脚、洗澡) | 座位(个) | 污水 | 20当量数/月·个 | |
衣柜(个) | 污水 | 4当量数/月·个 | ||
汽车、摩托车 | 提升机(台) | 污水 | 85当量数/月·台 | |
维修与保养业 | 地沟(条) | 污水 | 43当量数/月·条 | |
水枪(支) | 污水 | 36当量数/月·支 | ||
摄影扩印 | 彩扩机(台) | 污水 | 70当量数/月·台 | |
服务业 | ||||
工业锅炉 | 锅炉(蒸吨) | 废气 | 166当量数/月(≤(蒸吨) | |
备注 | 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特征物按实际情况计算。 |
附件2 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
原料名称 | 单位 | 污染物指标 | 排污系数 |
烟煤 | 千克/吨-原料 | 二氧化硫 | 15.13 |
烟尘 | 8.5 | ||
氮氧化物 | 2.1 | ||
褐煤 | 千克/吨-原料 | 二氧化硫 | 13.94 |
烟尘 | 10 | ||
氮氧化物 | 2.1 | ||
无烟煤 | 千克/吨-原料 | 二氧化硫 | 12.75 |
烟尘 | 8 | ||
氮氧化物 | 1.9 | ||
燃料油 | 千克/吨-原料 | 二氧化硫 | 20 |
烟尘 | 0.43 | ||
氮氧化物 | 3.6 | ||
天然气 | 千克/万立方米-原料 | 氮氧化物 | 8 |
液化石油气 | 千克/万立方米-原料 | 氮氧化物 | 59.61 |
煤气 | 千克/万立方米-原料 | 氮氧化物 | 8.6 |
生物质(木材、木屑、甘蔗渣压块等) | 千克/吨-原料 | 二氧化硫 | 0.7 |
烟尘(散烧、捆烧) | 7.8 | ||
烟尘(压块) | 0.065 | ||
氮氧化物 | 1.02 | ||
备注 | 1.在系数表中未列明的燃煤锅炉的排污系数均参照烟煤锅炉的排污系数; | ||
2.以燃用渣油、原油、汽油、煤油、(轻)柴油为燃料的锅炉可参照燃料油锅炉的排污系数; | |||
3.以高炉煤气、炼焦煤气、混合煤气、城市煤气为燃料的锅炉可参照煤气锅炉的排污系数; | |||
4.以燃用矿井气、油田伴生气、炼厂气为燃料的锅炉可参照天然气锅炉的排污系数; | |||
5.燃煤掺杂生物质燃料的,排放系数参照相应燃煤锅炉的排污系数; | |||
6.生物质(压块)是指经机械粉碎、挤出、成型的生物质燃料,生物质(散烧、捆烧)是指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打捆后燃烧; | |||
7.在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时,燃煤量(原料)不需要折算成标准煤。 |
附件3 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工地类型 | 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 |||
建筑施工 | 1.01 | |||
市政(拆迁)施工 | 1.64 | |||
工地类型 | 扬尘类型 | 扬尘污染 | 施工扬尘削减系数 | |
控制措施 | (千克/平方米) | |||
措施达标 | ||||
是 | 否 | |||
建筑工地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071 | 0 |
边界围挡 | 0.047 | 0 | ||
裸露地面覆盖 | 0.047 | 0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25 | 0 |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31 | 0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155 | 0 | ||
市政(拆迁)工地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102 | 0 |
边界围挡 | 0.102 | 0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66 | 0 |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68 | 0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034 | 0 |
备注:
一、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的总称。
二、施工扬尘特征指标定义
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特征指标是指建筑面积;市政工地的施工扬尘特征指标是指施工面积,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
三、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施工扬尘削减系数。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一)道路硬化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覆盖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四)易扬尘物料覆盖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五)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六)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附件4 工业锅炉固体废物排污系数表
原料名称 | 工艺名称 | 污染物指标 | 单位 | 排污系数 |
燃煤 | 层燃炉 | 工业固体废物 | 千克(干基)/吨-原料 | 150.3 |
(粉煤灰、炉渣) | ||||
室燃炉 | 工业固体废物 | 千克(干基)/吨-原料 | 140.1 | |
(粉煤灰、炉渣) | ||||
抛煤机炉 | 工业固体废物 | 千克(干基)/吨-原料 | 149.4 | |
(粉煤灰、炉渣) | ||||
循环流化床炉 | 工业固体废物 | 千克(干基)/吨-原料 | 146.3 | |
(粉煤灰、炉渣) | ||||
备注 | 本系数表中,层燃炉、抛煤机炉采用层状燃烧,由人工或机械将燃料送到固定或活动炉排上形成燃料层,空气从炉排下面送入,经炉排的缝隙并穿过燃料层使燃料燃烧,其中抛煤机炉燃料由抛煤机抛播供给;室燃炉采用悬浮燃烧,煤粉或其他燃料喷入炉膛,在悬浮状态下燃烧;循环流化床炉采用沸腾燃烧,煤被破碎后送入炉膛,空气进入使煤上下翻滚,呈类似液体沸腾状态燃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