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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函〔202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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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0-28 08:54:13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80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40号)文件精神,持续加强全省动物检疫监督能力建设,全面解决和整改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将《山西省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牧医函〔2021〕252号
发布日期 2021-10-25 生效日期 2021-10-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法规解读:一图读懂:《山西省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40号)文件精神,持续加强全省动物检疫监督能力建设,全面解决和整改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将《山西省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山西省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升全省动物检疫监督能力和水平,形成完善的业务衔接机制,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结合农业农村部要求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行动,集中查找并全面解决和整改全省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构建纵向贯通、横向协同、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着力建设懂法守法、精通业务、纪律严明的工作队伍, 构建完善全链条互通互联的动物检疫监督智慧监管平台,进一步提升我省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业务衔接机制,提升运行效能

各地要围绕“以监促检、以检促防”的思路,针对机构改革后动物检疫机构运行中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理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衔接和业务协同。

1、明确承担检疫工作职责机构。要逐级明确市、县、乡承担动物检疫工作职责的机构,理清市、县两级动物检疫机构名称、职能、人员情况,以及乡镇派出机构改革情况,确保动物检疫职责不落空、动物检疫工作有人干。请各市于11月2日前,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情况调查表和业务衔接机制专题报告报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加强动物检疫与监督、执法工作协同机制。要加强动物检疫机构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沟通协调,明确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程序、时限处理情况反馈等要求,建立起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全程紧密协作机制。

3、完善动物检疫机构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合作机制。要依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掌握动物防疫状况,了解动物健康水平,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技术支持。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

各地要把加强动物检疫队伍建设作为落实动物检疫监督制度的关键举措,强化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

1、加强官方兽医信息管理。要对辖区内官方兽医信息重新审核,及时登录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完善人员信息,按要求填写新增新任命官方兽医信息,对已调整出动物检疫岗位的人员要及时注销信息。各市要加强官方兽医电子出证账号管理,严禁转借、盗用他人账号出具动物及动物产品合格证明,如发现转借、盗用他人账号出证行为,要追究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加强官方兽医培训。要通过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官方兽医、协检人员等学习动物防疫法有关动物检疫的各项规定,积极组织本区域官方兽医参加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官方兽医线上考试,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按照要求进行线上考试,并及时上报各市考试情况。原则上市级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县级培训不得少于2次。

3、规范官方兽医履职。要督促指导官方兽医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规范检疫工作记录,并在出证后实时上传检疫信息,原则上不得离线出具或者延迟上传检疫证明。对于不检疫即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应用信息手段,强化智慧监管

各地要积极推进动物检疫监督信息化工作,加快构建畜禽免疫数量与检疫申报数量相结合、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相结合、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的智慧监管模式。

1、提升动物检疫网上申报覆盖率。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平台,及时将辖区内养殖场、屠宰厂(场)基础信息入库,调整和关联各养殖企业、屠宰企业相关信息,方便货主通过网络途径申报检疫,提升动物检疫工作效率。

2、推进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工作。要按照省级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积极推进,逐步实现通过线上申报线上审核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加强动物检疫监督闭环管理。要按规定做好动物运输车辆的备案管理,落实跨省通过道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经指定通道入境或过境制度,强化落地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台账,做好落地报告备案登记制度。督促指导养殖场、屠宰厂(场)、承运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及时反馈落地信息,实现动物调运启运地、途径地、目的地全程闭环管理。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021年10月31日前)

各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将职责任务明确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请各市确定1名联络员,于10月31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和手机号码报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实施阶段(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各市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对重点工作、重点地区实行现场指导、跟踪推进,并在每月5日前上报工作进展,省级将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导调研工作,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三)总结阶段(2022年5月1日-31日)

各市要对本次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做法。于2022年5月20日前将总结报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针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集中整改,推动行动成果的转化应用,建立动物检疫监督工作长效机制。

联 系 人:郭永江

联系电话:0351-8395239

邮箱:sxcadc@126.com

附件:   1.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情况调查表.docx

   2.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乡镇机构情况调查表.docx

   3.业务衔接机制专题报告(提纲).docx

 地区: 山西 
 标签: 农业 动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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