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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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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31 13:47:24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68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稳步提升生态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助力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制定本规程。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3-31 生效日期 2020-03-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固原市生态环境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相关环评审批部门: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和《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号),着力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能,积极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有力保障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规程(试行)》,现转发给你们。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规程,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细化方案,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规程(试行)

联系人:李军               联系电话:(0951)5160528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日

附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稳步提升生态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助力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书”、“报告表”)。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生态厅”)核与辐射和电磁辐射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第四条 本规程所规定的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适用于《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中“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明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7个大类44个小类行业,其他建设项目继续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执行。

第五条 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六条 本规程实行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20年9月底,是否延长实施时限,以生态环境部下发文件为准。

第八条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知悉申请事项的法律依据,作出真实有效承诺,主动接受事中事后监管;所申请项目具备实施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环境影响可行;委托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能力的机构编制或具有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报送《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附件1)。

(二)受理。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对收到的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件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要件不齐全的,当场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对申请材料欠缺但主要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进行容缺受理;对明确不符合适用范围的项目予以退回。

(三)审批。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在受理《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件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出具《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附件2)。

(四)公示。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应于出具项目批准书的当日,在生态环境厅网站进行公示。对需要公示的项目,可将受理公示和拟审查公示连续进行。公示内容应包括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公示时限报告书15个工作日、报告表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人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提出异议的,环评处应当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对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撤销批准决定并依法进行查处;对发现项目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撤销审批决定,并对环评机构及编制主持人实施惩戒。公示期不存在信访投诉等问题的,公示期满的下一个工作日,在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告批准决定。

第九条监督管理

(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二)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自审批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按要求重新审核。

(三)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环评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后,及时纳入“双随机”检查范围,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贯穿于建设、运营、退役的全过程。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告知承诺制审批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将企业承诺事项及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依法对不按承诺进行建设的行为及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会同评估中心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对上季度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的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复核,加强对承担承诺告知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弄虚作假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可撤销许可决定,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将失信企业纳入相关诚信体系。

附件:1. 《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

2. 《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附件1

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项目名称

?

建设地址

?

建设性质

?

国民经济行业类型

?

环评文件

类型

?

是否未批先建

?

总投资(万元)

?

环保投资(万元)

?

所占比例(%)

?

建设单位名称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名称

?

通讯地址

?

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及证书编号

?

联系电话

?

项目概况(含建设内容、规模等)

?

环评机构承诺

(一)本单位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编制项目环评文件。

(二)本单位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对环评文件所得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三)本单位对该环评文件负责,同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本次技术服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考核范畴,若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环评机构(盖章):编制主持人(签字):

 

日期: 

建设单位(申请人)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

(三)项目符合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本项目不存在“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三同时”制度。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本单位已对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环评文件进行审查,提交的环评文件公示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并认可环评文件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因建设单位弄虚作假、不落实承诺内容或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的,本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七)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建设单位(申请人)(盖章):

 

 

日期: 

相关文书送达方式

□快递送达,邮寄地址为:××

□申请人自取(取件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西街10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

? ? ? ? ? ? ? ? ? ?

 

附件2

《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宁环环评函〔2020〕××号

 

××(申请单位):

你单位报送的××项目环评文件及相关报批申请材料收悉。根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措施和你单位承诺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措施及防范环境风险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保日常监督管理由××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职责实施,发现存在不符合告知承诺制或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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