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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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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0-19 13:25:36  来源: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825
核心提示:为深入推动我市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我市推进“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符合相应轻微情节,不予行政处罚(注:“双随机”检查中产生的案件不适用本清单)。
发布单位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10-19 生效日期 2021-10-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6-10-19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各镇街卫生健康分局、医院: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助推柔性行政执法工作出实效、出实绩,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0月14日

中山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为深入推动我市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我市推进“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符合相应轻微情节,不予行政处罚(注:“双随机”检查中产生的案件不适用本清单)。

一、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擅自生产经营消毒产品

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轻微情节:产品尚未上市销售,且已经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或受理,免予罚款。

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轻微情节: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消毒日期和使用期限的,首次被发现且立即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免予警告和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

轻微情节: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首次被发现且立即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免予警告和罚款。

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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