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各类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的污染防治,提高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明的,各类型实验室在生产、研究、开发、教学、检测(监测)、污染防治等活动中产生的全部危险废物以及由实验室申报废弃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学校、科研机构、卫生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和工业企业等单位所属各种类型的实验室,以及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单位。
第四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目标是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鼓励回收和利用实验室危险废物中可回收利用的物质。
第五条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的原则。
第六条实验室隶属的依托单位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验室是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实验室依托单位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验室的相关主管部门以及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对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负监管职责。
第七条实验室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开展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应当按照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场所以及相关污染防治设施。
第八条实验室的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场所以及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通过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
第九条未按相关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场所以及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的实验室,由实验室依托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验室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其进行整改,确保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到位。
第十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操作细则应按照《湖南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进行。
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妥善管理危险废物,并最终将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防治环境污染:
(一)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在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资料备案。
(二)及时收集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类别分别置于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和说明。危险废物暂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三)应规范设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点(或容器),其中危险废物暂存点要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点(或容器)进行明确区分。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危险废物交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收集处理。
(五)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相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第十一条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有依托单位的实验室,由依托单位统一进行申报登记。
第十二条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在改变十五个工作日前进行危险废物申报。属于突发性重大改变的,必须按照环境应急管理要求及时上报,并在改变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危险废物申报。
第十三条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时产生的液态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进行收集处理。
(一)实验室产生的油类,酸液,碱液,含有氰化物、黄磷等剧毒废液废渣及含有汞、镉、砷、铬、铅等重金属废液,应以规范的容器进行收集,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或者生活污水管道排放。
(二)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应进行危险废物鉴别,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时,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收集的含有重金属或其他有毒物质的粉尘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配备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实验室还应建立废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以及含有重金属或其他有毒物质的粉尘的产生贮存台账。
第十六条实验室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将其纳入所属法人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并根据预案要求进行演练。应急预案应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审批后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实验室发生危险废物泄露或者扩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第十九条实验室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实验室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实验室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台帐和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实验室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实验室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参照《湖南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中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原则进行分类收集和贮存。不同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混合存放。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应将收集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贮存,并应及时转移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贮存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向社会及有关部门公告违法违规的实验室名单,并将受到行政处罚的认证实验室名单抄报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产生的其他污染物以及危害特性不明的新化学物质的污染防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