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持续创新生态环保举措精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环综〔2021〕224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持续创新生态环保举措精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环综〔2021〕22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0-13 09:23:49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557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在《关于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进一步创新生态环保举措更大力度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守牢生态环境底线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企业绿色发展能力,努力提升上海城市核心竞争力和城市软实力,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发布单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沪环综〔2021〕224号
发布日期 2021-10-11 生效日期 2021-10-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关于持续创新生态环保举措 精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0日

关于持续创新生态环保举措精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在《关于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进一步创新生态环保举措更大力度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守牢生态环境底线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企业绿色发展能力,努力提升上海城市核心竞争力和城市软实力,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深化环评制度改革。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对符合条件的研发中试等项目实施环评“降等”,对简单机加工的制造业等环境影响小的行业纳入环评豁免范围,继续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区域以及特定行业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实施范围,扩大政策受惠面。不断扩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实施范围,优化联动政策内容。加大对本市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改革支持力度,优化环评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的市区分工,统筹保障好重大产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环评处、监测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二)开展排污许可和环评衔接试点。深化临港“两证合一”改革试点成果,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建立完善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协同审批和监管工作机制,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衔接环评名录,结合监管需求,编制本市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补充名录,增补管理对象、优化管理分类。以问题为导向,完善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制定原则,提升排污许可证的实用性,并促进相关环境管理政策不断细化完善。(环评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三)做好重大项目服务保障。推进环评审批分级名录调整,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豁免或简化部分基础设施类项目环评,推进基础设施项目早落地、早开工。畅通市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提前介入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做好技术指导,专人全程跟踪,以最快速度完成环评审批工作。(环评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四)支持重点区域改革创新。推动符合条件的区域纳入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范围,简免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手续。结合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产业特点和区域管理要求,以区域一体化协同为目标,系统集成和创新一批环评改革政策,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环评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五)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对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认定采取取消省级认定权限的审批改革方式。将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单位(加速器、跨区使用除外)及生产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等事项委托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实施。(法规处、辐射处、土壤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二、优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

(六)建立常态化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出台《上海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明确清单编制、审定、公开程序,并实施动态调整。(执法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七)强化分类分级监管。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原则,对污染重、风险高、守法意识弱的企业加大执法力度;对正面清单内企业,开展以非现场执法为主的执法监管,除信访举报核实、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等情形外,免除现场检查。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础,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正面清单、企业环境守法记录等为依据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执法处、执法总队、各区生态环境局)

(八)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和修复机制。出台《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推进本市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建立环保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执法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九)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落实《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并根据实施效果,动态调整免罚清单事项范围。对主动报告、妥善处置、未造成污染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执法处、执法总队、各区生态环境局)

(十)建设高水平智慧执法监管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一证式”执法监管模式,推广“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移动执法平台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移动执法系统应用全覆盖、全使用和全联网。继续推动本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系统开发和运用,将行政处罚裁量表设定的裁量因素,嵌入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化系统。(执法处、环评处、执法总队、各区生态环境局)

三、强化企业服务和保障

(十一)深化生态环境“一网通办”服务。利用电子证照和电子签章推进生态环境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拓展和优化生态环境公共服务,深化巩固“两个免于提交”成果,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聚焦生态环境服务“好办”“快办”,推进建设项目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志等高频事项的“好办”管理,推进有奖举报奖金发放、放射源当日作业备案等事项“快办”管理。(办公室、法规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十二)畅通企业服务渠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环保专业领域免费咨询服务,做好生态环境事务的“店小二”。加大生态环境领域惠企政策落地实施力度,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通达率。充分利用各类平台,实现政策的精准提示和推送,组织开展惠企政策宣传活动。(各有关处室、各区生态环境局)

(十三)加大技术帮扶力度。持续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积极搭建平台,推动共享企业治理减排技术和经验。支持城市产业中水泥窑、工业炉窑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推进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豁免管理,巩固集成电路行业废酸“点对点”定向利用成效。推进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切实解决小型医疗机构医废收运“最后一公里”难题。(监测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四、提升企业绿色低碳发展能力

(十四)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出台新一轮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扶持政策。积极推进碳普惠,形成本市碳普惠实施方案,搭建碳普惠运营平台,开发碳普惠示范项目,提供碳普惠减排量的价值激励渠道。积极推进绿色金融发展,为金融机构、绿色企业、绿色项目提供信息和服务平台。积极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积极申报国家气候融资试点,协助推进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各类投资,鼓励各类碳金融产品创新。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综合处、大气处、科技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十五)强化科技创新支撑。整合全社会生态环保科技资源,推进上合组织生态环保创新基地和生态环境科技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发挥好环境科技平台支撑作用,加大生态环境智库建言献策力度。激发环保行业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推动绿色低碳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示范推广,有序引导环保产业和环保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科技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十六)优化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推进落实《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强监管和服务引导并举,加大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违法机构的惩治力度,着力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社会信用高的社会服务机构,推动和促进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监测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十七)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与资源产业开发项目有效融合,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动区域环境治理模式创新,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和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深化第三方环境治理模式创新,推动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等区域率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政策成果,有效规范第三方环境服务市场,提升基层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助力区域绿色高质量发展。(科技处、生态处、综合处、法规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十八)积极开展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试点示范。围绕制度创新、模式创建、平台搭建和政策创新等,在园区、企业、街镇、社区(村居)、楼宇等不同层面和不同领域积极开展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试点示范,培育、支持一批具有突出亮点和特色的实践案例,并积极做好服务指导、宣传推广。(综合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PDF附件

 地区: 上海 
 标签: 市场主体 环保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219)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