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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办监测[201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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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1-25 11:40: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浏览次数:163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发布单位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办监测[2017]86号
发布日期 2017-11-25 生效日期 2017-11-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1-01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

邮箱:zhiguanchu@mep.gov.cn

附件: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 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5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污染防治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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