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以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立法主旨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基本管理制度,通过调整能源结构、推进产业转型来促进低碳生活,实现绿色转型,倡导减少碳排放, 增加碳汇,科技创新,以及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措施。
《条例》提出,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条例》要求,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组织编制和实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年度计划。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融入能源、工业与信息化、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相关规划。
《条例》规定,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