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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跨省份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2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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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27 17:35:12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3852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有关要求,加强动物运输活动防疫管理,降低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现就加强跨省份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以下简称“指定通道”)建设、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牧〔2021〕38号
发布日期 2021-09-27 生效日期 2021-09-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有关要求,加强动物运输活动防疫管理,降低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现就加强跨省份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以下简称“指定通道”)建设、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指定通道布局,构筑动物疫病防控有效屏障

各省份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便民、管理可行的原则,尽快确定并公布指定通道;已经确定指定通道的,要定期开展本省份及周边区域动物疫病、路网布局、畜禽流通等情况的分析研判,并综合考虑已有站点资源、监管力量配备、工作条件保障等因素,适时调整完善指定通道布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探索建设过省境运输动物指定通道制度,创新监管方式,推动过省境运输动物规范便捷通行。

二、规范动物运输监管,防范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

各有关地区要加强对经指定通道运输动物的监督检查,查验动物检疫证明是否有效、牲畜耳标是否佩戴齐全、运输车辆是否按规定备案、动物健康状况有无异常以及证物是否相符等。对于无违法违规情况且动物临床健康的,要在动物检疫证明上加盖专用印章;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处理或者按照职责分工移送有关部门;发现动物临床健康状况异常的,要及时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等措施;发现动物疫病的,要规范报告并处置;发现未经指定通道跨省份道路运输动物的,以及违反有关规定接收动物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着力创新监管机制,织密动物运输监管信息化网络

各省份要完善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及时采集、更新指定通道及有关检查站名称、位置坐标等基础信息,建立指定通道监管信息实时采集、上传功能,并将数据共享至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指定通道基础信息便捷查询和监管信息启运地、途径地、目的地全程共享,为加强动物调运监管提供支撑。

四、强化工作条件保障,提升动物运输监管能力

各地要强化指定通道的条件保障,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安排足够的监督执法、动物防疫及辅助人员。可以安排官方兽医、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等参与相关工作,满足24小时值守需求;要改善检查站的办公和生活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监督检查和应急等设备物资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要根据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控需要,配备必要的防疫消毒设施设备,指导承运人做好动物运输车辆的防疫消毒,特别是要做好冬季严寒时节车辆防疫消毒工作;要推动落实检查站工作人员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

五、加强法律宣传贯彻,推动指定通道制度有效落实

各地要把宣传解读指定通道制度作为动物防疫法宣贯的一项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讲制度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提高生产经营主体守法意识,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规范设置指定通道引导标志,在显要位置公示设立依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动物运输管理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和监督电话等信息。要重点在检疫申报点等场所开展宣传,指导生产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手段查询、了解指定通道基础信息,规范开展动物运输活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9月26日

附件:   农办牧〔202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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