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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安监管四〔20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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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5-28 05:00:59  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438
核心提示:为推动实施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物理隔离技术工程,严格限制作业场所单位空间作业人数,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2014年,经征求有关技术机构和相关专家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并要求:“快速冻结装置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
发布单位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津安监管四〔2016〕22号
发布日期 2016-05-27 生效日期 2016-05-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推动实施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物理隔离技术工程,严格限制作业场所单位空间作业人数,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2014年,经征求有关技术机构和相关专家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并要求:“快速冻结装置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

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96号)并提出:“涉氨制冷企业对快速冻结装置采用物理隔离或水幕隔离的措施,是贯彻落实安委办〔2014〕10号文件有关要求的方法之一。当采用水幕隔离时,要充分考虑水幕覆盖面积、供水水压的水量、事故氨水排放、液氨快速切断、事故排风连锁等因素,确保发生氨泄漏事故时水幕可以阻止延缓氨气向周边扩散,延长作业人员疏散时间,从而有效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请结合《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津安监管四〔2016〕7号)等文件,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凡对快速冻结装置进行水幕隔离技术改造的涉氨制冷企业,必须制定正规的设计方案,并符合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96号有关要求。

2016年5月27日

(联系人:吴学浩;联系电话:28208790)

(此件主动公开)

 地区: 天津 
 标签: 事故 设置 预防 速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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