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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青政发〔201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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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21 17:35:53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02
核心提示:为防止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13〕27号
发布日期 2013-12-21 生效日期 2013-1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12-31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延长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8]29号,2018年7月16日发),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为防止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涉氨制冷企业为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涉氨制冷企业必须设置液氨使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液氨使用安全管理人员。

二、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要求,建立并落实液氨设施管理及液氨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职工培训、职工演练、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预案等各项措施。

三、涉氨制冷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涉氨制冷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四、涉氨制冷企业的冷库及制冷系统必须由具备冷库工程、压力管道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安装、维修、改造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许可资质,并到当地质监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施工。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液氨管线严禁通过办公、休息和居住等有人员的建筑物。

五、涉氨制冷企业必须在厂区内显著位置设置风向标。非专业操作人员禁入区域、关键操作部位、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必须设置安全标识。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配置空气呼吸器、防护服、防毒面具、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六、涉氨制冷企业的氨制冷机房内贮氨器等易泄露装置和附件以及其他重要部位必须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装置自动开启联动。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必须设置水喷淋系统。

七、涉氨制冷企业的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消防水池,并保持消防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生产车间所有通道工作期间必须敞开。电路和电器必须加装防爆保护。

八、涉氨制冷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档案并长期保存,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规范定期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冷库,立即停用。

九、涉氨制冷企业在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必须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无法保证安全时必须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防止隐患发展成为事故。

十、涉氨制冷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车间、制冷机房等处张贴并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演练。发生液氨泄漏时,企业必须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置,并严格履行向周边单位、社区的告知、疏散义务和同时向主管部门、当地政府的报告责任。

十一、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明确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范围内涉氨制冷企业的监管职责。

十二、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依法监督检查涉氨制冷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管的重大问题,有效衔接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与企业应急预案,并立足实战要求进行演练。

十三、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必须成立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制定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辖区内涉氨制冷企业的摸底、培训、检查和整改工作,对区域内涉氨制冷企业实施全覆盖分级分类管控。

十四、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必须从严控制新设立涉氨制冷企业,建立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快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十五、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履行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详见附件),并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采取明查与暗访、专项整治与“打非治违”相结合等方式,彻查液氨制冷企业安全隐患。

十六、对相关证照不全的、停产停业整顿未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涉氨制冷企业,一律依法关闭。拒不关闭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对其他存在安全问题和隐患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十七、对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对其负责人采取控制措施,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十八、各类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价等机构,必须对涉氨制冷企业的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价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十九、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市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市安全监管局12350,市工商局12315,市质监局12365,市公安局96119,市规划局83893277,市城管执法局82967212,市城乡建设委85720001,市国土资源房管局82663290,市交通运输委82817777,市政府国资委83786895,市商务局1231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1日。

附件: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1日

附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

一、质监部门

负责加强对涉氨制冷企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重点对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注册登记,是否在检验的有效期内使用,是否有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压力表、安全阀是否定期校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建立、内容是否完善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安消防部门

负责依法办理涉氨制冷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许可,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消防设施配置、维护保养和运行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商管理部门

负责从严控制新设立涉氨制冷企业,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氨制冷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依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四、安全监管部门

负责推进涉氨制冷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做好氨制冷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维修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管理等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规划、城乡建设、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

负责加强对涉氨制冷企业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拆除和房屋建筑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涉氨制冷企业未取得土地、规划相关许可或者未按照相关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履行行业(系统)管理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涉氨制冷企业的专项治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积极研究产业发展政策,引导行业企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的涉氨制冷企业。

 地区: 青岛市 
 标签: 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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