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条件审查方面
1.进一步明确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要求应当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相应生产工艺所需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不得使用已经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复合配料作为原料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奶源管控方面
1.进一步严格原料管控要求。要求企业具有自建自控的奶源基地,生牛乳(包括基粉用生牛乳)或牛乳粉应全部来自企业全资或控股的自建奶源基地,生羊乳(包括基粉用生牛乳)或羊乳粉应全部来自企业全资或控股的自建奶源基地或与企业签订生羊乳供给合同、企业能够采取派员监管、定期对养殖情况进行审核,确保生羊乳质量安全可控的自控奶源基地。
2.要求生乳运输过程温度控制在0-6℃,贮存温度不超过6℃,贮存时间不超过24h。生乳中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指标须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的规定,应进行监测和安全性评估。
细化追溯要求
进一步细化追溯要求。要求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做到婴幼儿配方乳粉从原料到产品的物流与信息流的同步,确保所有可追溯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有效追溯,实现质量安全信息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及时召回、原因可尽快查清。
严格设备要求
进一步严格设备要求。对湿法工艺中喷雾干燥设备参数提高一倍,通过淘汰老旧设备,进一步提升质量安全。
审查细则对储奶设备、净乳设备、巴氏杀菌设备、全自动CIP清洗设备、均质设备、喷雾干燥设备、混合设备(干法生产)均做出了明确要求。
风险信息收集处置制度要求
进一步建立风险信息收集处置制度的要求。要求企业应主动收集相关部门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生产过程和成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建立风险收集和处置记录。应充分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制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制定污染物、微生物、真菌毒素等可能含有的危害物质的控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