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13 17:26:46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897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于2021年9月13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主要原则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海关总署于2021年9月13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主要原则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一是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进一步提升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发布,对规范海关信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落实相关要求。

二是更好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回应企业合理诉求。伴随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企业对信用管理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普遍反映“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偏高、便利措施不多,获得感不强。海关总署党委积极回应企业合理诉求,审议决定将信用等级由四级优化为三级,有必要修订《办法》对改革成果予以固化。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是优化企业信用等级分类。草案按照海关总署党委确定的“简单管用”原则,将企业信用等级由现行《办法》规定的四级优化为三级,保留“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分别实施便利或者严格的海关管理措施。对其他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统一实施常规的海关管理措施(第四条)。同时,考虑到纳入海关信用管理的企业范围为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将规章标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二是落实守信激励原则,进一步提升守法企业获得感。在保留原有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降低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抽查比例、优先办理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优先向其他国家推荐食品等出口企业注册等便利措施(第三十条);将高级认证企业复核期间由三年调整为五年,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第十九条)。考虑到一般认证企业认证标准高、程序复杂,但企业实际享受便利措施少等突出问题,取消一般认证企业这一分类。同时明确信用培育机制,帮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第五条)。

三是落实国务院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建立信用修复制度。按照《指导意见》关于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和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的要求,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家信用管理牵头部门意见,在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进出口化妆品监管以及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领域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按照《指导意见》关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标准、程序、移出条件和救济措施等必须以规章以上层级法律文件设定的有关要求,在草案中对以上内容予以明确(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第七条),根据失信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明确失信企业修复标准及程序,鼓励失信企业通过合法渠道提升信用水平(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九条)。

 地区: 中国
 标签: 规章 注册登记 企业信用 备案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