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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市监规字〔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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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5-23 16:49:21  来源: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44
核心提示: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江市监规字〔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05-22 生效日期 2024-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7-06-3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法规解读:《江门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科室:

现将《江门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联系人:卿冰、周冰如,联系电话:3168365、3168380。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

江门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统称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和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等,建立企业信用风险档案,动态确定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对不同信用风险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实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开展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划分并开展分类监管工作。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六条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信息系统,全面归集、整合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归集、录入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相关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形成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档案。

第七条  食品安全信用风险档案归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监督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登记信息、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生产产品信息、质量安全管理信息。

监督管理信息,包括监督检查信息、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责任约谈及整改信息、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信息。

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投诉举报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媒体曝光信息、其他需要记录的社会监督信息。上述社会监督信息,经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机构调查属实的,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档案。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档案信息采取数据自动生成和线下采集相结合的方式归集。

已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原则上自动归集生成。

未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可通过线下采集的方式归集。

第三章  信用风险分级

第九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及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

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类别、消费对象等情况;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因素包括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等确定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运行等情况;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基础属性信息、经营状况信息、监管执法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综合评价信息等情况。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信用风险低(A级)、信用风险一般(B级)、信用风险较高(C级)、信用风险高(D级)四个等级。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参考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用评分方法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以百分制计算,信用风险分值越高,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越高。

第十一条  静态风险因素按量化分值分为低、较低、中等、高四档,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  动态风险因素结合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评价打分,综合考虑企业资质、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情况;特殊食品还应当考虑产品配方注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保健食品还应当考虑委托加工等情况;食品添加剂还应当考虑生产原料和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等情况。

第十三条  通用信用风险因素量化打分直接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的分类结果。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采取年度确定和月度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

食品生产企业年度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信用风险等级确定年度(下简称等级确定年度)。根据信用风险等级情况,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等级确定年度内,食品生产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分值发生变化的,应在情况发生变化次月调整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等级直接定为D级:

(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出现3批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定信用风险等级基础上调高一个信用风险等级:

(一)出现1批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问题食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三)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上调一个信用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定信用风险等级基础上调低一个信用风险等级:

(一)连续3年未发生下列情形:

1.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2.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5.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6.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二)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三)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信用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八条  在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并结合监督检查结果,按照本办法确定信用风险等级。

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首次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在获得许可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并结合监督检查结果,按照本办法确定信用风险等级。

首次获证时间距当年12月31日不足3个月或采用告知承诺制首次获证不足30个工作日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开展首次监督检查并确定信用风险等级。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办法完成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工作,信用风险等级确定材料应当纳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档案。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情况及时汇总和分析,依据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中确定重点企业及产品。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对较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综合运用监督检查方式,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连续3年以上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可以适度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二)对信用风险等级为B级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

(三)对信用风险等级为C级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

(四)对信用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上述监督检查频次时,应当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A级的食品生产企业除有因检查外,减少监督检查次数。

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将食品安全信用风险D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并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供相关部门共享共用。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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