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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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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10 04:41:55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685
核心提示:到2023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整体规划清晰,审核管理和技术体系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清单基本建立,差别化(园区或聚集区)审核模式、管理模式有新进展,清洁生产审核与排污许可相互促进,实现清洁生产由企业到行业再到区域、强制与自愿分类实施,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有新提高。
发布单位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陕环科财函〔2021〕22号
发布日期 2021-07-08 生效日期 2021-07-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韩城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精神,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2日

陕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2021-2023年)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进一步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在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支撑作用,从源头预防和控制污染物产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为牵引,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加快完善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和技术体系,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发挥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作用,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挖掘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潜力,推动污染防治全过程控制,持续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绿色生产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促进。推行清洁生产,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与推动,强化政策引导和激励,逐步形成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机制。坚持与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相结合。

坚持突出重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围绕能源、建材、焦化、原料药、冶金、有色、化工、印染、造纸、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13个重点行业,把“双超、双有”作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注重实效,有针对性地推动落实。

坚持分类施策。分年度制订工作方案,逐年梯次推进。结合排污许可分类方法,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管理企业与简化管理企业。在全省重点行业、市(区)特征行业以及单一企业与园区规模企业中,开展全面审核与简化审核方法的实践,探索审核管理新模式。

(三)总体目标。

到2023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整体规划清晰,审核管理和技术体系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清单基本建立,差别化(园区或聚集区)审核模式、管理模式有新进展,清洁生产审核与排污许可相互促进,实现清洁生产由企业到行业再到区域、强制与自愿分类实施,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有新提高。

二、主要任务

(四)建立重点行业企业清单,探索差别化审核模式。

各市(区)要认真梳理区域内企业现状,确定重点行业,建立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企业清单数据库。根据区域内污染排放总量、国民经济及行业分布占比情况,在13个重点行业外可增加1-2个区域特征行业选入数据库,形成重点行业企业清单。要加强数据库日常维护,及时复核更新企业情况。

根据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划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重点管理企业和简化管理企业。将“双超、双有”企业按要求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目录。推进重点管理企业、“双超、双有”企业完整审核、简化管理企业快速审核新模式。鼓励重点行业以外其他行业自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探索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差别化审核,制订《差别化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省级开展重点行业园区(聚集区)整体审核,提升重点行业、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数据库和省级重点行业园区(或聚集区)整体审核研究与示范,有条件的市(区)可自行开展试点。

(五)规范组织实施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按年度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强制性审核名单。严格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把审核工作纳入区域污染防治等行动计划中。年度强制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由生态环境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列入审核的企业,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编报方案、资料申报、技术评估、验收考核、信息公告及监督管理的程序展开工作。市(区)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企业审核任务落到实处。生态环境部门或评估机构要按照技术评估与验收指南,严格把关审核。通过评估、验收的审核企业,定期在省市主管部门网站公告。

(六)健全技术服务支撑体系。

要完善技术咨询服务体系,为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专业支撑。建立清洁生产专家库、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清洁生产技术成果库,加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完成及质量情况、评估与验收情况、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情况和绩效统计等信息动态管理,提高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质量。征集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需求和先进技术。向国家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推荐先进技术。把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企业作为行业示范企业,编制典型案例汇编。鼓励企业加大清洁生产技术研发力度,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大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总结,完善我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七)开展清洁生产绩效评估。

对年度完成审核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和绩效进行评估,每年组织对市(区)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对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领域行业企业分析其清洁生产水平、方案实施效果、存在问题、解决对策,对行业清洁生产工作推进提出指导建议。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行业先进的共性清洁生产方案,纳入行业清洁生产指南进行推广。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区)清洁生产审核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清洁生产审核与开展污染防治工作统筹谋划,统一部署,合力推动。纳入强制性审核名单的重点工作任务,要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按时限完成审核工作。

(九)加强宣传培训。

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公益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宣传清洁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管理制度和典型案例等,开展经验交流、技术推广和多层次、多元化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各界的清洁生产意识。要对清洁生产管理人员、重点行业企业人员、咨询机构技术人员广泛开展培训,不断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总体意识,主管部门管理能力和咨询服务机构技术水平。

(十)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各市(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进工作。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对达到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的企业,在政府绿色采购、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领先水平企业优先列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达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技术升级改造实现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稳定削减量、节能量,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节能任务的基础上,经核定,将富余指标进入排污权、用能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或用于企业自身发展所需的产能扩容及新产品新增产量所需的污染物排放指标。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成效显著的企业,以及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十一)强化指导督导。

加强调研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遇到新问题。加强调度检查,对进展滞后市(区)采取预警、通报、约谈和强化监督等方式进行督导。对于不按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或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企业,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依法处理。对于提供虚假、失真审核报告数据的失信咨询机构和审核人员,取消其行业登记资格,不得在本省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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