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 (鲁安监发〔2018〕59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 (鲁安监发〔2018〕5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5-21 17:56:53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90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5号)要求,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8〕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推动企业依法落实主体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鲁安监发〔2018〕59号
发布日期 2018-05-21 生效日期 2018-05-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5号)要求,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8〕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推动企业依法落实主体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新要求、新部署、新举措,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安全生产依法行政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成规范统一、保障到位、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体系,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更加严格规范,执法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以及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提升。到2030年,全面实现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现代化、信息化。

(三)基本要求。

——坚持上下联动,实施分级执法。严格落实“一重点全覆盖”和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执法对象和执法频次,推动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执法新格局。

——坚持重点突出,推行集中执法。适时开展安全生产行业领域集中执法,瞄准重点行业领域,以双重预防体系建立运行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为执法重点,始终保持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坚持严格执法,强化行政处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执法机制体制,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提请政府关闭取缔,铁腕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一)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权责明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三定”职责范围,确定本部门安全生产执法权力和责任,依法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责。要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执法程序衔接,依法查处本部门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市、县人民政府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二)实施安全生产分级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6〕89号),按照分级分类监管执法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级执法范围和对象,原则上1家企业由1个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执法,避免省、市、县重复和交叉执法。除开展执法抽查或者开展督导、示范性执法外,原则上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对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执法的企业开展执法活动,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也不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执法的企业开展执法活动。

(三)推行集中执法。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山东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标准》要求,采取异地执法检查、交叉执法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执法形式,集中时间、执法人员和专家力量,对安全生产行业领域进行集中执法。要制定集中执法实施方案,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明确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四)规范开展日常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日常执法工作,实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法。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在综合考量执法力量、执法装备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执法范围和执法频次,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形式,对重点企业实现年度监督检查“全覆盖”,对其他一般检查企业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比例。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根据企业特点及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规律,有针对性地确定具体的监督检查事项。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异地执法、督查抽查等活动与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有效衔接,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需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重大调整的,按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

(五)建立执法统计分析通报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季度分析本地区执法情况,对比分析监督检查的企业次数以及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数据,总结经验,分析不足,不断推动执法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省安监局每季度执法分析情况应当通报各市安监局,并抄送有关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政务服务窗口等场所,按规定公布本部门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结果等信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推行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准确详细记录执法活动相关信息。执法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文书要及时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其他执法文书要按年度、分类别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法制审核主体、范围、内容和程序,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要素清单和流程图,在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法制审核。推行行政处罚公开裁定,对典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组织召集同类企业进行公开裁定。公开裁定要如实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参考。行政处罚案件依法举行听证的,公开裁定可以与听证一并实施。

(七)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其适用的行政处罚应当基本一致。要在行政处罚审批文书中列明当事人的全部违法行为及每个违法行为的裁量结果,并列明所依据的自由裁量标准;具有法定从重、从轻、不予处罚等情形的,要列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依据。当事人对自由裁量有异议的,要予以解释说明并形成调查询问笔录等书面材料备查。

(八)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规定编制公布本部门权责清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订情况及时更新。涉及到政务服务事项变更、调整的,及时登录山东省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系统进行修订。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加强与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协调配合,全面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履职情况。对已经依照权责清单事项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采取执法措施的,依法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执法责任的,要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其违法行为及追责依据。

三、明确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一)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建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涵盖全体人员、全部岗位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明确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加强双重预防体系建立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认真学习和执行本行业门类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指南,建立落实本企业双重预防体系。督促企业精准查找风险点和危险源,加强风险辨识和风险管控,明确安全责任人,细化安全防范管控措施,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督促企业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企业必须按照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治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并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组织评估。

(三)加强安全生产源头防控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事项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督促企业按照法定期限、条件办理行政许可延续、变更手续,如实提供相关的情况及材料;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企业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有关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严禁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的工艺、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四)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企业应当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企业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十二项重点作业全员培训,普及应知应会技能。

(五)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加强现场作业管理,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从事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爆破、吊装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企业,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者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演练评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应急知识、应急技能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应急处置措施,熟练使用应急防护器材和救援物资装备。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七)加强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结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突出检查事故责任企业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逐一核实责任措施。对未整改到位的,从严从重处罚。要着重检查同类企业的安全警示教育开展情况和事故防范措施情况,促使企业切实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严防同类事故反复发生。

(八)加强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预防和控制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依法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定期检测、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检查等制度措施;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石棉采选、石英砂加工、水泥、陶瓷、耐火材料等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粉尘、化学毒物治理措施,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应视情形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按规定挂牌督办,落实“四个一律”执法要求,并将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建立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依法依规落实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措施。建立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推进案件协查联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6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生产监管 安全生产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