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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发改环资〔2021〕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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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污水资源化利用是指污水经无害化处理达到特定水质标准,作为再生水替代常规水资源,用于工业生产等,以及从污水中提取其他资源和能源,对优化供水结构、增加水资源供给、缓解供需矛盾和减少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发改环资〔2021〕529号
发布日期 2021-08-25 生效日期 2021-08-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水利厅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4日

青海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

污水资源化利用是指污水经无害化处理达到特定水质标准,作为再生水替代常规水资源,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居民生活、生态补水、农业灌溉、回灌地下水等,以及从污水中提取其他资源和能源,对优化供水结构、增加水资源供给、缓解供需矛盾和减少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三个最大”省情认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黄河流域为重点,在城镇、工业和农业农村等领域系统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以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为突破口,以工业利用和生态补水为主要途径,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推动我省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坚持节水优先,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统筹布局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将再生水作为“第二水资源”纳入全省统一调配,实现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三水”协同共治。

——因地制宜,应用则用。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要求,依据区域水源分布及利用需求,水源就近,高程就势,科学确定污水资源化利用规模和标准,实行按需定供、按用定质、按质管控,形成水的区域自然社会循环,实现“一地一水一策”。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标准约束,严格监管考核,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健全价格机制,加大财政金融激励,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充分发挥市场的导向性作用。

——科技创新,试点示范。推广先进适用的处理工艺和设备研发应用,确保产水、输水、用水全过程水质安全、水量稳定。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不同地区开展试点,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省污水收集效能显著提升,县城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需求;重要湿地、黄河流域污水处理基本实现提标升级;地级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到2035年,基本建立污水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形成系统、安全、环保、经济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格局。

二、主要任务

(四)大力推动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结合当地水资源禀赋、水环境保护要求、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摸清再生水利用途径、需求量等底数,统筹布局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提标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满足环保要求。重点在黄河流域科学合理新建再生水设施,增加高品质再生水产水规模。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要综合考虑再生水利用。在生态景观、城市杂用和建筑施工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区域污水资源化循环利用。对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火电、石化、钢铁、有色等高耗水行业,要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

(五)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提高企业节水管理水平,加强生产用水过程控制,推动企业通过循环用水、分质供水、再生水利用等措施,挖掘节水潜力,降低用水消耗,提升用水效率。推动企业开展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提高重复利用率。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促进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完善工业企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开展工业废水再生利用水质自行监测和用水管理,鼓励地方和重点用水企业搭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智慧管理平台。

(六)探索推进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选用分户处理、村组处理和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混合使用等多种形式收集处理污水模式,试点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处理达标后实现就近灌溉回用。推广种养结合、以用促治方式,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渔业养殖尾水循环利用,到2025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庄比例达到20%以上。

三、重点工程

(七)实施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程。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建设,结合老旧小区和市政道路改造,加快老旧管网更新、混接错接改造、支管网建设,循序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做到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切实提高生活污水收集率。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加快推动西宁市第一、第三、第六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等项目建设;在生活污水水量稳定、水质可控、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加快实施玉树市再生水厂、循化县城污水处理厂中水综合利用、贵德县再生水利用等项目。加快县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八)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在湟水流域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灌退水口下游和水质未稳定达标的各主要支流入湟口处,以及其他流域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下游、青海湖流域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河流入湖口,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对处理达标后的排水和微污染河水进一步净化改善后,纳入区域水资源调配管理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用于区域内生态补水、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

(九)实施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工程。推进现有企业和园区开展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推行废水循环利用。推动工业企业节水增效,积极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企业节水水平。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等工业集聚区,结合工业企业用水需求,扩大中水回用设施规模,建设再生水管网,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十)实施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工程。大力推进农牧业节水,优化调整种植结构,积极推广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逐步完善农业污水收集处理再利用设施,处理达标后实现就近灌溉回用。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为重点,探索完善运行机制,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积极推广集约化生态循环水渔业养殖技术,进一步提高农牧业水资源利用效率。

(十一)实施污水资源化利用示范试点工程。因地制宜开展再生水利用、污泥资源化利用、生态补水等试点示范。在黄河流域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创新污水资源化利用服务模式,鼓励第三方服务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四、健全体制机制

(十二)构建政策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管水,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完善考核体系,优化考核方式、考核内容,确保《青海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落到实处,适当增加再生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考核赋分比重。研究制定黄河流域污水资源化利用等相关规划,适时修订《青海省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完善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积极推进《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研究污水资源化利用计量方法,形成科学统一的统计体系。

(十三)健全价格机制。健全再生水利用价格机制,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对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再生水利用。

(十四)完善财金政策。建立中央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生活污水再生利用建设项目。贯彻落实国家和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强化科技支撑。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将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能力、水环境质量改善与生态修复等关键技术纳入“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将相关内容列入年度省级科技计划指南,鼓励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企业通过产学研紧密结合实现技术突破、成果示范。推动水资源—环境—生态—经济一体化核算技术研究,开展规模化农业高效用水和过程精量控制技术、水—肥—药一体化调控技术研究。围绕高耗水工业开展低成本、低能耗水资源替代技术攻关,实现工业水资源高效循环利用。探索研究建立微咸水及卤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的技术体系,加快相关设备装备的研发。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统筹协调。按照中央部署、省级统筹、市县负责的要求,市县政府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制定实施计划,细化工作举措,加强项目谋划和储备,有序推进项目落地实施,明确污水资源化利用建设、运营、监督责任主体,划分权责职能。省级相关单位要加强统筹,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加强沟通衔接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

(十七)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再生水水质监督和利用管理制度,完善部门管理机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监测规范,做好再生水水质监测工作,确保再生水水质符合有关标准。严格监督实施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要求。严格自备井管理,限期依法关闭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加强对再生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检测维护,保障安全达标运行。

(十八)营造良好氛围。把污水资源化利用作为贯彻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加强科普教育,提高公众对开发和利用“第二水源”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消除公众顾虑,增强使用意愿,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污水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附表:  青海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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