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部分规章:
一、《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9年4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办法》(1991年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三、《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办法》(1991年3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四、《内蒙古自治区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行政处罚办法》(1991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五、《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6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
六、《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1年10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
七、《内蒙古自治区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1年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
八、《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1995年6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九、《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8年7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
十、《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1998年8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