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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农牧畜发(2021)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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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26 01:58:1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浏览次数:1782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布文号 内农牧畜发(2021)338号
发布日期 2021-08-25 生效日期 2021-08-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盟市农牧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宣传贯彻

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公布施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屠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格屠宰环节的全过程管理,为提升屠宰环节肉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各级农牧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强化宣传,以发放宣传册、明白卡、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深入屠宰厂(场)周边、街道社区开展宣传;利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为有效载体,营造不同场景、步调一致的舆论氛围,开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宣传贯彻,推动屠宰行业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

二、做好屠宰企业条件审核

各地农牧部门要及时会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据畜禽屠宰行业法律法规和全国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提出混宰的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不同家畜的单独生产线、车间和待宰圈(舍)等意见,对登记在册和正在建设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逐一开展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报请盟市,颁发屠宰证书和屠宰标志牌;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报请盟市,吊销屠宰证书,收回屠宰标志牌。鉴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未对定点屠宰证书有效期做出时限要求,屠宰证书上不再标注有效期。

三、严把屠宰厂(场)准入

各地按照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要求,对新建的屠宰厂(场),结合畜禽养殖、动物疫病防控、肉产品消费实际情况,遵循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原则确定,并在征求自治区农牧厅意见后,根据有关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屠宰证书和屠宰标志牌。

四、加强屠宰行业管理

各地要加强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将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抓严抓实。农牧、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严格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屠宰环节动物疫病防控、肉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污染防治等监管措施,保障屠宰行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屠宰场(场)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建立健全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动物进入厂(场)查验登记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问题产品报告召回制度和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等,保证各类肉食品市场的安全有效供给。

五、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

各地要以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着力点,开展标准化建设,提升屠宰技术水平。生猪屠宰企业严格落实“两项制度”,加强屠宰过程肉品质量控制。积极引导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向养殖集中区域转移,鼓励畜禽就地就近屠宰,逐步减少活畜禽长距离跨省市区调运;支持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加快屠宰行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推动肉类产业融合发展,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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