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的文件要求,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确保环保部门对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环境监管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特制定了本《办法》。
二、实施对象
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由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等组成。
重点排污单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一般排污单位:除重点排污单位外,各级环保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的日常监管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
特殊监管对象: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涉及生产、使用和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等情况的污染源。
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污染源所在地环保部门每年至少更新一次,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更新。
三、实施办法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污染源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特殊监管对象不受该条款约束。
(一)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开展一遍巡查)。
(二)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按照1:1.2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按照1:2.5的比例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排污单位进行抽查。
(三)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1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县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3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方 旭, 联系方式:0571-28993996
附件: 《浙江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和《浙江省环保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和《浙江省环保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