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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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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8-24 14:44:2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79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社会监督,提高我区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积极性,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我厅总结历年工作经验,经与自治区财政厅研讨,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增加了业务受理范围,调整奖励金额等内容。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4-28 生效日期 2019-05-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社会监督,提高我区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积极性,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我厅总结历年工作经验,经与自治区财政厅研讨,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增加了业务受理范围,调整奖励金额等内容。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19 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19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28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条 为推进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第十二条所列人员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广西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

第三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二)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10吨以上)、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

(三)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四)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业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五)排污企业及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含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六)其他突出环境问题。

第四条  有奖举报途径包括:

(一)电话举报: 0771-12369转0;

(二)网络举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

(三)微信举报:“广西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

(四)来信来访举报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信访办公室,邮编:530028。

第五条  奖励办法: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一)举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经查实并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被举报人或相关人员犯污染环境罪的,为特别重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50000-100000元,根据实际,可先按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予以奖励,经法院判决后确属重大案件的,再按本款规定发放其余奖金。

(二)举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如属环境严重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排污者,举报人能提供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或者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发生的,为重大价值线索,且人民法院判决被举报人犯有污染环境罪的,奖励人民币30000-50000元,根据实际,可先按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予以奖励,经法院判决后确属重大案件的,再按本款规定发放其余奖金。

举报者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发生的,为较大价值线索,且公安部门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的,奖励人民币10000-30000元。

另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但不属于重大或较大价值线索的为一般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

(三)举报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情形,每起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

(四)举报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情形,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每起奖励人民币30000元。

第六条  有奖举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广西范围内;

(二)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

(三)举报人提供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如用于污水偷排而埋设的暗管图)等证据或者重要线索;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    (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举报人所举报企业或个人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或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自治区、市和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给予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企业或个人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重、特大案件以实际办理天数为准),由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与举报姓名相符的银行账号,可通过银行转账或发放现金的方式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九条  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兑奖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与举报有关的情况。

第十条生态环境部门中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身份的,违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程序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以及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环境违法举报,按国家和自治区信访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自实行之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2016年修订)的通知》(桂环发〔201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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