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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环发〔20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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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0-11 13:42:25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财政厅  浏览次数:55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鄂环发〔2019〕22号
发布日期 2019-10-10 生效日期 2020-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12-31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公安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10日

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举报人以电话、来信、网络、来访等方式举报的涉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实施奖励。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奖励工作。对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由受理举报(含其它各级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移交的)的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办理。举报事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地区的或举报事项有较大争议的,受理举报的市州生态环境局应报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协调处理。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12369电话、信函、网络、来访等方式向当地市州生态环境局举报。举报人向公安部门举报且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公安部门可依法移送至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处理。

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举报时应当提供涉嫌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及发生地等基本信息,鼓励举报人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

公民举报的,应当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并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应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应当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在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材料复印件,并提供联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

第六条 举报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被依法处理。

第七条 举报湖北省域内发生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被举报对象作出处理后,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二)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涉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原则上按罚款金额2%(最低500元,最高 50000元)给予奖励;未处罚款、责令违法主体限期改正的,奖励金额为500元。

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举报人犯有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且并处罚金的,按照罚金金额的2%(最低2000元,最高50000元)给予奖励;未判处罚金的,给予2000元奖励。

暂时无法确定被举报对象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属于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即限本办法实施以来发生的),根据非法倾倒的数量给予一次性举报奖励。其中,举报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1000吨(含)以上的,每件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举报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100吨(含)至1000吨的,每件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 20000元;举报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3吨(含)至100吨的,每件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举报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0.5吨(含)以上3吨以下的,每件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其他情形(如废物毒性巨大的、倾倒数量低于0.5吨的)可酌情奖励。

同一举报事项属于以上多种奖励情形的,奖励不累加,按照奖金最高的情形执行。

第九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实名举报。

同一案件同一举报人原则上只奖励一次;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以收到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登记时间为准)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人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局奖励。

举报同一主体的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以单项最高金额给予奖励。

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可再次获得奖励。

本办法有效期内受理的举报,经后期调查情况属实应予以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持续跟踪,确保奖励执行到位(即使案件调查、判决等已超过本办法有效期)。

第十条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信访部门负责举报受理、奖励审核确认,环境监察执法部门负责举报的调查、核实以及环境执法,财务部门负责奖金发放。

举报案件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在案件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以电话及书面形式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举报奖励。

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部门当面递交或邮寄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复印件(真实性由举报人负责)。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因举报人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奖金无法发放或错发的,由举报人负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奖励。

举报案件办理结束后,征得举报人同意,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奖励:

(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或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的;

(四)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未明确具体环境违法行为的(第八条第四款除外);

(五)举报人通过缠访、闹访、一件多投等非正常方式进行举报,以及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节的;

(六)举报人或其家庭成员是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的;

(七)举报人无明确联系方式或个人信息不真实的。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后,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和期限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纪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普通举报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包括以下方式:

(一)提供检测报告、图像资料、文件材料等能证明被举报对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二)在不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情况下,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

(三)以其他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由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并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定期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各市州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发布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细化奖励情形、奖励金额、举报方式、受理程序、奖励发放程序等内容,并主动做好宣传工作。

已经制定了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办法统筹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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