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闽环保评〔2020〕9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监管办法》的背景
依法办理环评手续是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环评文件是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环评文件质量好,建设单位放心,环评审批部门省心;环评文件质量差,建设单位担心,环评审批部门操心。环评制度要发挥源头预防作用,环评文件质量很关键。
为了强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监管,保证环评文件质量,2011年起,省生态环境厅就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常态化考核;2013年1月,正式施行了《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8年来,全省共开展环评考核600多次,考核环评文件近10000份,通报批评226家编制单位,责令限期整改250家,通报批评环评工程师159人次,监管力度始终居全国前列。
虽然我们的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要看到,编制单位良莠不齐,编制技术单位编制效能低、环评文件质量差,环评服务市场无序竞争的情况依然存在。2018年12月,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环评资质要求。新形势对我们的监管工作提出了要管得更好的新要求。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在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了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社会公众、环评编制单位代表和行业协会意见建议,印发实施了《监管办法》。
二、《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谁来管,管什么和怎么管。全文共4章33条,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二章编制行为监管和第三章信用管理。
第二章编制行为监管明确了我省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的监管由省级日常监管、对环评文件定期抽查复核、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抽查等三个部分组成。省级日常监管、对环评文件定期抽查复核是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和规范性的评价“打分”,这两项工作就像是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考试”;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抽查是考察编制单位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情况,就像是“体检”。“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向社会公开,发现问题依法依规该“处分”的“处分”,该“治疗”的“治疗”,并且记入“档案”。
第三章信用管理结合全国环评信用平台失信记分信息和第二章规定的编制行为监管情况,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信用评定,将编制单位划分为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3个等级,编制人员划分为不良和良好2个等级,对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的编制单位,以及信用不良的编制人员,提出了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承接项目和参与荣誉评选、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等失信惩戒措施。
除了这两章重要内容外,还在总则和附则中还明确了《监管办法》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文件编制监管工作中的职责、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等。
三、《监管办法》与原来的《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有什么新特点?
《监管办法》既是对生态环境部《办法》的衔接和深化,也是对我省以往做法的延续和创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监管范围更广,既要抓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监管,又重视规划环评文件质量提升,还提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等技术文件的质量监管可以参考执行。
二是监管合力更强,明确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规定动作”,充分调动全省上下的力量,同时发挥行业协会的辅助作用,织牢环评文件编制监管“一张网”。
三是监管手段更新,利用福建省生态云平台抽取环评文件进行抽查复核,提高复核工作效率;利用全国环评信用平台数据作为开展信用评定的重要依据,使信用评定工作更高效,结果更客观;利用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公开监管和信用评定成果,扩大了监管工作的影响力。
四是监管规程更细,在贯彻生态环境部《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我省环评文件编制监管和信用管理的标准、流程、信息公开方式等,既便于执行又减少了自由裁量权。
五是惩戒力度更大,除对失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惩戒外,还将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纳入失信惩戒对象;除了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传统手段外,还依法依规采取限制承接项目、评选荣誉、担任专家等多种手段,让失信者感受到“切肤之痛”,倒逼技术单位和人员将环评文件质量作为安身立命之本。
五、省生态环境厅对环评文件定期抽查复核是否还需要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提交业绩清单?
随着我省生态云平台建设和应用的不断推进,我们也逐步利用大数据手段开展复核工作。《监管办法》施行后,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每季度通过福建省生态云平台抽取复核的环评文件,不再需要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再提交业绩清单。抽取复核的环评文件确定后,被抽取环评文件的编制单位只需按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的通知要求,及时提供《监管办法》规定的复核材料即可。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我省生态云平台在环评文件编制监管领域的应用,使我们的监管工作更加智能和高效。
六、《监管办法》施行后,企业如果要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评文件,有什么好的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可以选择自行编制环评文件或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委托技术单位时选择哪家单位属于市场行为。不过我们建议企业不应只考虑价格因素,还应当选择技术实力强、信用记录良好的技术单位,并认真审核技术单位编制的环评文件。如果选择了不好的技术单位,可能造成环评文件编制进度慢、环评文件质量差,进而影响环评文件的审批工作。而且,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项目范围的不断拓展,粗制滥造、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将会对项目实施带来更加不利的影响,可能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甚至使企业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监管办法》为建设单位优选技术单位提供了路径,建设单位可参考以下信息进行比选:一是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公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失信记分和能力建设情况;二是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公开的技术单位备案信息、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行为监管和信用管理信息;三是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网站公开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水平评价的情况。
七、《监管办法》施行后,行业协会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以下简称“环评分会”)成立于2019年5月,是由福建省环保咨询行业单位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组织,接受省生态环境厅、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指导和管理。
推动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提升整体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监管办法》鼓励环评分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水平评价,评选优秀编制单位、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组织行业相关培训、学术交流,公开行业相关管理信息、能力评价和评优结果;鼓励在我省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积极参与环评分会开展的能力评价、评选工作,为建设单位优选技术单位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