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函〔2021〕15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函〔2021〕15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24 09:44:34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46
核心提示:现将《东莞市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发布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函〔2021〕153号
发布日期 2021-08-23 生效日期 2021-08-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0日

东莞市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创新行政服务举措,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组织领导

参照省组织安排,由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加强对全市“证照分离”改革的指导,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法治保障、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工作,统筹推进各有关单位的改革实施,组织探索我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创新举措,研究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推进政务审批系统集成配套,畅通涉企信息推送、归集、共享的实现路径。延续前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工作专班机制,全市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按要求推进各个改革事项,对事项逐项细化落实改革举措,完善办事指南、改造信息系统、落实监管责任等。

三、工作机制

(一)健全改革工作专班制度

改革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司法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各涉企经营许可主管部门各抽调一名业务熟练、文字水平高、法律素养强的业务骨干组成。工作专班由市府办统筹,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相关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安排及我市改革情况需要,不定期、分批次组织集中办公。非集中办公期间,专班人员要时刻关注改革要求,注意接收工作专班通过邮件、工作群、短信息等形式发送的通知,积极配合工作专班完成相关改革工作;集中办公期间,专班成员要求完全脱岗,不负责原岗位工作,全力投入专班工作。工作专班负责梳理我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建立改革事项台账自查、跟踪机制,全面落实上级要求。同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创先争优”的要求,工作专班要积极研究借鉴自贸区改革经验,主动研判我市相关改革事项在《实施方案》列为“优化审批服务”方式的基础上改为“告知承诺制”及采取其他更大力度改革举措的可能性,汇总清单并积极推动事项实现优化。工作专班要加强部门间的联络沟通,压实专班单位、专班人员的主体责任,原则上专班人员需专职专责、一跟到底,如确需更换,应通过函件形式将更换事由、新人员信息告知牵头部门。

(二)加强各级部门协调与沟通

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要明确本部门每个事项对应的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同志,制定各事项的具体负责科室及负责人名单,涉及多个事项的需确定牵头科室,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参与市工作专班的专班人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改革事项的协调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省级主管部门,及时掌握上级部门政策动态,及时反馈改革遇到的问题,在省级部门的指导下推进改革;要主动结合东莞实际,探索事项更大力度的改革措施,列出可操作的实施细则,积极向省级部门争取在全省统一做法的基础上实现我市更优的改革方式,年底前每个市级涉企经营许可主管部门最少要打造一个改革亮点,形成经验材料上报市政府办公室。此外,各部门还要主动关注省内其他地市同一部门同一事项的改革动态,积极借鉴先进经验,查漏补缺,确保不落人后。各部门在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市相关牵头单位反馈。市工作专班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要密切跟踪各改革事项进展情况,及时收集各方意见建议,定期向市政府办公室及省有关部门反馈。

(三)全面优化政务服务

推动全市政务服务标准化,制订政务服务标准化目录,统一市镇两级审批标准、审批流程、审批时限。依照“网上审批为必须,线下审批为例外”原则,推动行政审批业务全程网上办。研究建设统一的审批中心或动态调配行政审批资源进行集约审批,确保群众就近办理、快速办理,加快实现“全市通办”。加强导办帮办服务,加大预约业务的人性化指引,在群众等待期间,提供主动、全面、精准的预约咨询服务,最大限度提高群众业务等候时间利用率,进一步压缩办事时间,方便群众快速、舒心、放心地办好事、办成事。建立对各单位、各镇街政务服务窗口的考评通报机制,定期对政务服务办件时限、群众办事满意率等进行通报,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四)建立改革跟踪评估机制

市工作专班负责制定“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工作自查、跟踪事项清单台账,列出可量化的任务指标,明确每项改革事项的工作进度、未完成任务、完成时限、完成亮点等内容;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定期报送台账及工作相关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对改革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对工作不落实或推进不力的单位,按有关要求予以通报。

四、抓好改革事项落实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触动层次深、涉及领域广、推进时间紧,“进四扇门”涉及许可程序、材料、时限等改革,对业务水平要求高,改革事项多、工作量大。我市各责任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对接,全力做好推开改革、落实改革、打造东莞改革亮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迅速贯彻落实涉企许可事项改革措施

要结合《实施方案》的《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东版)》《广东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相关要求,做好本部门事项的信息化系统更新、流程梳理、指南和表格文书及填写样式更新、业务解读、业务培训和宣传工作,适时召开培训会议,统一全市审批标准,吃透改革精神、掌握改革政策、熟悉改革操作。直接取消审批的,要马上落实并公告;审批改为备案的,应当迅速停止许可、落实改革,如上级暂未出台备案细则的,应在取消许可的同时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待省一级文件和规范出台以后,再通知企业补办备案手续;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要积极与上级沟通,按照上级通知或指示制定相关文书和操作规范,限时落实改革举措,确保改革政策执行到位,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证明材料。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实施部门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实施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监管部门不得以未经备案为由,限制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实施部门应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制作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由行政机关出具、用于证明企业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原则上不再收取,改由企业就符合相关条件作出承诺,实施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依法依规积极推动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实施,方便企业就近办事;要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简化中间环节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要结合“一照通行”改革,以企业端便利为导向,再造政府端业务流程,将企业多业态经营需要办理的多项许可改为按需组合一次申办、智能引导一表填报、并联审批一键分办、证照信息一码展示,推广电子亮证亮照。

(二)探索市级更大力度改革的可能性

学习参考广东省《实施方案》在国家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分类改革力度的实现方式,兼顾改革突破性与合法性,明确我市进一步改革操作路径。借鉴广东自贸区内进一步改为告知承诺或更优改革方式的改革举措及经验做法,对自贸区已实行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或者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争取对照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对其他不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事项,探索实行告知承诺等更优改革方式,创造“证照分离”改革东莞经验。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实施部门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机构改革有关方案明确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二是健全监管规则。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细化具体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核查发现企业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市发展改革局要加快将企业违反承诺相关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共享,作为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的重要参考。推动部门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不断提高告知承诺事项监管有效性,让守信者尽享改革便利,失信者难钻改革空子;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要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三是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证照分离”改革配套的信用奖惩机制,依法公示“证照分离”改革过程产生的履诺信息,依托东莞市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将违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构建监管风险预警模型,自动判别企业风险状况,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精准投入重点领域、重点对象。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加快推进市域“一网统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加强全市监管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为部门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提供公共服务,建立监管大数据资源库,关联整合日常监管、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司法判决等相关信息,“一企一档”记于企业名下,梳理违法失信行为特征,建立高风险企业前导指标。

(四)落实信息推送加强前后端改革衔接

要全面实施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按照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要加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准确告知与推送,保障证照环节衔接高效、监管到位。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快更新完善经营范围规范化与推送告知目录的一一对应关系,通过东莞市协同监管信息化系统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精准推送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通过协同监管信息化系统接收推送信息后,要依企业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登记,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如未载明许可经营项目、未使用特定表述等,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业务。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许可监管的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在协同信息化系统上进行反馈。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改革提供系统支撑

要加强跨部门涉企经营信息数据共享归集应用,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三平台”。要着力构建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综合应用体系,加强各审批业务系统与市电子证照库、电子印章平台对接,实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在线共享、查验和调用,加快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统筹、协调各部门尽快完成各审批业务系统与应用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确保纵向各级联通,横向普遍加入,实现数据深度共享、协同,为优化审批、“一照通行”做好基础支撑。

五、定期报送改革进度

各责任单位应每周向工作专班定期报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市级审批权限)》工作进展。工作进度有无更新均需报送,未完成项目要报送每周工作情况、未完成原因及预计完成时限;已完成项目可进一步报送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创新亮点情况。市市场监管局专班人员负责汇总情况并向市府办报告。报送频次将根据改革总体完成情况适时调整。

 地区: 东莞市 
 标签: 证照分离 市场监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