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应急管理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97号(科学技术类203号)提案答复的函 (应急提函〔2021〕90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97号(科学技术类203号)提案答复的函 (应急提函〔2021〕9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19 08:32:51  来源:应急管理部  浏览次数:841
核心提示:应急管理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97号(科学技术类203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单位
应急管理部
应急管理部
发布文号 应急提函〔2021〕90号
发布日期 2021-08-18 生效日期 2021-08-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乔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国家大力支持化工本质安全技术创新的提案》收悉,经商科技部,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精准引导鼓励化工本质安全技术研发、协同发力打造本质安全创新平台、制定标准形成本质安全管控规范等建议,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国化工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2020年2月以中办、国办名义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就提高科技与信息化水平进行了部署,提出“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研究支撑,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加强化工危险工艺本质安全、大型储罐安全保障、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一体化风险防控等技术及装备研发”。我部和科技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了化工本质安全技术创新,有力推动了科技强安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成效。

一、开展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技术研发。一是“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技术装备”重点专项中,部署开展了典型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安全预警与防护一体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示范、典型危险化学品爆炸机理及事故防控关键技术研究及示范、危险品运输过程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及示范等一系列项目,有效支撑了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预警与防控等方面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工作。2020年,科技部会同我部等部门在组织编制《“十四五”公共安全与防灾减灾科技创新专项规划》中,重点部署了危险化学品生产本质安全化提升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域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等任务。二是在“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自然灾害防控与公共安全”重点专项中,设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反应失控演化规律及抑制机理、危险化学品生产本质安全化提升关键技术与装备等方面研究任务,支持鼓励社会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化工本质安全关键技术研究。2021年,针对化工本质安全,已部署精细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关键流程再造技术及示范研发任务。

二、建设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创新平台和实验室。一是根据《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拟挂牌组建、首批创建和重点培育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预警与智能管控技术、油气生产安全与应急技术、重大危险源与化工园区系统安全、工业互联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等危险化学品安全实验室。二是我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组建了国家安全科学与工程研究院。以上均为本质安全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一是在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第三届化学品安全分委会(SAC/TC288/SC3)增补了包括南京工业大学在内的有关高等院校委员,积极发挥高等院校在标准制定中的作用。二是科学构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强化工本质安全技术向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转化。立足我国实际,学习借鉴国外和国际先进经验,加大采标力度,推动标准互联互通。三是进一步强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四是加强各层级标准的宣贯实施,尤其加强对强制性标准的监督实施和执法跟进,真正发挥强制性标准和自我声明执行推荐性标准“硬约束”。五是制定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和《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深入开展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和非法违法“小化工”等三项整治,推动“一园一案”“一企一策”精准化的治理提升。

下一步,将深入研究吸收您提出的意见建议,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推进科技强安工作,加快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深化专项整治提升,扎实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有力支撑推动全国化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应急管理部

2021年8月13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应急管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