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原创|生活垃圾分类小常识

原创|生活垃圾分类小常识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13 08:08:20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195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什么是生活垃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准

《GB/T 19095-2019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10月18日颁布,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类别构成、大类用图形符号、大类标志的设计、小类用图形符号、小类标志的设计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设置,适用于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工作。

生活垃圾按标志主要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除上述4大类外,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单独分类。其中,“厨余垃圾”也可称为“湿垃圾”,“其他垃圾”也可称为“干垃圾”。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彩色图案如下图:

微信图片_20210813080939

地方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准:

2019年1月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1/T 1127-2019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管理规范》,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的类别、设计,标志和标识、标识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分流、分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暂存、转运﹑处理处置等作业和管理工作。

分流垃圾指非家庭、单位日常生活产生,在进入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系统之前单独分开收集的废弃物,按分流类别分为装修垃圾、大件垃圾、餐厨垃圾。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过5kg或体积大于0.2m3或长度超过1m且整体性强而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餐厨垃圾是指餐厅及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集中就餐点的饮食剩余物以及食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机废弃物。

分流标志如下图:

微信图片_20210813081037

分类生活垃圾指的是除分流垃圾之外的,家庭、单位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需要根据其类别进行分类投放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有害垃圾指的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零星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等)、含汞废弃物(日光灯管、节能灯、水银温度计等)、废药品及其包装物、有机溶剂类包装物等,但单位集中产生的除外。湿垃圾分为蔬菜、瓜果、家庭绿化、加工类产品、鱼、碎骨、肉和内脏、剩菜剩饭等易腐的生物质废弃物,湿垃圾类不应包含其外包装物或盛放容器。可回收物分为废玻璃、废金属、废塑料、废纸、废纸板箱、废纺织物、废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废弃物。干垃圾分为一次性餐具、餐巾纸、卫生间用纸、一次性尿布、污损塑料袋、污损纸张、灰土、大骨等除有害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如下图:

微信图片_20210813081104

目前只有上海发布了地方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准,与国家颁布的标准相比,大同小异,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更加细化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

生活垃圾管理相关条例

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浙江、福建各地市颁布了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生活垃圾的定义、分类以及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北上广三个城市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处罚力度基本一致,主要通过罚款手段来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北上广个人或者单位未按分类投放以及食品领域违反规定的相关处罚如下:

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条例》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若违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或者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进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进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普遍推行强制垃圾分类。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018年6月5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8年7月1日起施行。餐饮垃圾产生者或者集贸市场、超市管理者未落实渣水分离、油水分离、单独分类、密闭存放、粉碎脱水等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违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公布处罚结果。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投放废弃的大件家具或者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就是食品伙伴网整理的一些国家及地方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标法规定,涉及到的常见生活垃圾分类小常识分享给大家,垃圾分一分,环境美十分,下次可不要扔错了哟。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地区: 中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6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