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结合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许可事项、实施地域两个全覆盖
对全区范围内市场监管部门涉企资质资格类经营许可审批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将我区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广告发布登记、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等11项,以及自治区层面设定的食品小作坊登记1项涉企经营许可,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全部纳入改革范畴。
二、进一步加强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对直接取消的广告发布登记审批,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传统媒体、互联网、移动端等重点广告发布领域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线索举报渠道,避免出现“不批不管”的监管真空。
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改为备案的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审批,要加强事后监管,严格执行销售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在企业取得备案后限期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有无违规经营备案外食品,对不实备案企业实行信用惩戒。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审批,遵循自愿原则,在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并做出相关承诺后,应当场予以许可。在企业取得审批后,限时对相关承诺事项实行全覆盖检查。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对于曾经利用虚假承诺获取审批的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制,应采取一般审批流程办理。
对优化服务审批的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食品小作坊登记,要严格落实优化审批、优化监管相关措施,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审批与监管之间的互通、衔接。
三、加强信息协同共享
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公布的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自治区层面设定的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对应关联,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审批及监管层级在中央层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将企业登记信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信息共享系统推送至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及监管层级为自治区范围的事项,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利用涉企信息交换平台统一推送至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加快相关电子证照生成、归集、应用工作,逐步实现纸质证照免提交、证照信息后台流转互认。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抓好本地区“证照分离”改革相关举措的落实,创新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改革效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针对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广告发布登记、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食品小作坊登记等12项涉企经营许可改革方式,制定本方案。
一、广告发布登记
(一)主管部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告处。
(二)“证照分离”改革方式
取消。
(三)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精神。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取消《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的登记发放工作。
(四)监管措施
1.加大广告监测力度
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要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媒体,日常监测与专项监测统筹开展,监测监管一体推进。加大对自治区广告监测系统的投入力度,持续加强对传统媒体、互联网、移动端广告监测。
2.强化部门协同监管
及时召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始终保持对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1)依法坚决打击有损党和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情感、违背道德伦理的违法广告。加大对各类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广告的查处力度,持续打击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违法广告。
(2)提高政治敏感性,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擅自借重大活动庆祝名义开展商业谋利活动的行为。加大对纪念品市场商业宣传排查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查处营销宣传各类伪造“勋章”“奖章”“纪念章”“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的违法行为。
(3)深入推进“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工作。依法整治宣扬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以及煽动不理性消费等有违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的问题广告,从严查处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低俗庸俗媚俗广告和软色情广告。
(4)协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新闻媒体持续深入做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经验,曝光典型案例,及时报道采取的工作措施和取得的积极成效,助推问题解决。
(5)以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化妆品等广告为重点,严格广告审查,严查违法案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涉口罩、疫苗等防疫用品以及借疫情宣传疫病防治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6)主动适应线上经济发展新形势、新趋势,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共同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一是围绕节假日、“双十一”等购物热点时段,强化对重点网络平台的监测监管。加强移动端广告监管,坚决遏制移动APP、自媒体账号等虚假违法广告多发、易发态势。二是结合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特点,适时组织开展互联网广告案件集中查处行动。三是加强ICP备案、域名和IP等互联网基础管理,强化技术手段建设,依法处置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网站、APP。
(7)充分把握广告业文化产业属性,在广告行业内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助推我区广告业良性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鼓励广告行业协会发挥积极作用,引导广告从业人员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强化社会责任,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示范作用,积极引领广告行业形成良好道德风尚,为人民群众和广大经营者打造更多品位高、品质良的广告作品。
(8)根据职能职责和协调配合事项,认真落实《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坚持齐抓共管、各尽其责、综合治理,形成监管工作合力。进一步健全信息沟通通报、监管执法联动、联合监督检查和工作会商研究等机制。充分发挥厅际联席会议左右协同、上下联动的优势,对重大违法线索实行统一挂牌督办,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行统一调研会商,对重大典型案件实行集中曝光。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坚决打击虚假广告犯罪。依法追究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法给予处分,用严肃纪律保障严格管理。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检查
进一步推进监督执法工作重心下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完善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要对重点媒体、重点领域深入实地检查。加大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广告发布有关记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审查批准情况;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建立并使用《问题发现记录表》、《检查组案件登记表》《检查组案件交接登记表》,有效落实广告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一)主管部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处、特殊食品处。
(二)“证照分离”改革方式
审批改备案。
(三)法律依据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
由旗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审批部门负责实施。
(四)改革措施
1.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多证合一”登记改革。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amr.nmg.gov.cn/),进入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选择“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时,一并填报需备案采集的信息。备案时需要采集的信息: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贮存场所地址、贮存类别、贮存形式、经营项目、经营者类别、经营方式、是否含网络销售、是否使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2.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记载“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即可开展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不需要单独取得食品经营备案凭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其他食品经营者申请办理登记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得使用“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其他食品经营者申请办理登记时,仍按照“先照后证”的有关要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有关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补办、延续申请。
4.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许可证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通过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到期、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应当先注销已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再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5.已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企业,拟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应当先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再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已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经营者,登记信息未变更,仅备案信息变化的,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amr.nmg.gov.cn/),进入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变更备案信息”。
7.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减“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自动失效。
(五)监管措施
1.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理清监管责任,加强公正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的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审批改为备案的,由旗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纳入监管范围,加强监督检查。
2.对备案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旗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备案)之日起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旗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要依法处理。
4.强化食品销售风险分级和信用风险分类相结合,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现监管的靶向性和针对性。
5.深入推行“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6.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经营主体食品安全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7.对监管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业态、新模式以包容审慎为原则,探索制定有针对性的许可和日常监管要求、措施,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8.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分别注明。
(六)用语的含义
1.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中的食品。
2.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指食品标签贮存条件标明需冷藏或冷冻的预包装食品。
3.特殊食品: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商场超市,经营场所内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
5.食杂店,经营场所内以零售日用品、休闲食品为主,独立、无明显品牌形象的,非连锁,食品经营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m2。
6.便利店,经营场所内采取收银台统一结算,分区销售食品、日用品,店面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以零售为主。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m2。
7.食品贸易商,经营场所主要为办公场所,主要业务是以向其他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形式。
8.食品自动售货销售,经营场所主要为办公场所主要业务通过在其他场所如商城、学校、医院等设置自动售货机零售食品。
9.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食品。
10.食品批发,批量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般不直接服务于终端消费者。
11.外设仓库:经营者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外自有或者租赁的用于贮存其所销售的食品的场所。
12.连锁经营:店面有明显的统一品牌形象,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直营、加盟)。
13.直营:由连锁企业总部投资开设开在总部统一管理下经营的店铺。
14.加盟:特许连锁中,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店铺。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一)主管部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检处总体负责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二)“证照分离”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四)改革措施
1.许可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须的检验检测设施。
(5)具有有效运行且保证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2.职责分工
(1)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负责在政务大厅和“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受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和证书的发放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材料的归档、许可结果的公示。
(2)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检处负责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业务指导和后续监管的组织实施。在资质认定许可决定作出3个月内,依照相关要求和标准,组织盟市监管人员和相关领域技术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或文件检查。
(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指导各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发现涉嫌存在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违反承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局配合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检和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5)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科信处负责行政审批系统的改造、完善和运维。
3.告知内容
(1)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3)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4)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违反承诺行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法律后果。
4.承诺内容
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悉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3)本机构能够符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监管;
(4)本机构能够提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违反承诺行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等行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5.办理程序
(1)检验检测机构通过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
(2)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应当自收到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3)申请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五)监管措施
1.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3个月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对于机构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2.后续监管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资质认定决定。
3.对于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并予以公布。
4.对于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被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该行为记入申请机构信用档案,并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且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5.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拆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和执法力度,严查伪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行为;积极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和相关产品质量连带责任。
6.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状况,将失信主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7.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相关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告知承诺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可进一步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切实落实许可和监管责任。
2.加强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指导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依法作出承诺、严格履行承诺。要加大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快网上审批系统,确保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顺利推进。
3.严格依法履职,确保抓出实效。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依法开展告知承诺后续监管工作,对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落实信用监管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和竞争环境,维护检验检测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4.明确责任,接受监督。
采取告知承诺程序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和严格的法定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认真学习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程序的相关要求及条件,了解掌握相关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依法落实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核查和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及时反馈信息,加强部门联动。
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应加强对问题的梳理分析,及时发现并上报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畅通联系渠道,加强信息互通,按时反馈有关案件线索处理结果;同时要进一步强化部门间联动,以问题为导向,准确把握监管重点,共同构筑综合监管格局,提升监管工作效能。
(七)施行日期
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八)申请材料清单
1.首次、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典型检测报告;
(3)企业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非企业申请人需要提供法人证照(事业法人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单位为事业法人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场所文件;
(5)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2.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固定场所文件;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3.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相关固定场所文件;
(4)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承诺书
我单位 ,法定代表人 ,行政区域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郑重承诺如下: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市场主体盖章或者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四、食品相关产品、化肥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主管部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实行审批。各盟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证后监管。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重点工业产品许可证行政审批职能的通知》(内市监质监字〔2021〕60号)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督处、登记注册局、自治区审评查验中心负责各相关事项,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局负责信用监管相关事项。
(二)“证照分离”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改革措施
对食品相关产品和化肥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产品检验报告等实行告知承诺,将签批压减为受理、审查2个环节,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五)许可条件
1.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情况。
(六)材料要求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省级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七)监管措施
1.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各盟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因兼并重组等其他情形导致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1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
2.对名称变更、补领、减少生产厂(场)点、减少生产线、减少产品单元、减少产品品种或因其他(兼并重组、取证方式变更)情形未导致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获证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核实承诺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实施。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处理;
3.对于获证企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持续保持获证条件。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实际不具备生产条件骗取许可证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处理,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根据各地监管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线索,适时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飞行检查。
(八)其他事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已在自治区政务服务局提供空白制式模版,企业办理申请时下载即可使用。
食品相关产品、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申请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类型:
住所(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联系电话:
市场主体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移动电话:
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食品相关产品、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告知书
一、审批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二、审批管辖范围
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和后置现场审查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审批事项法定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四、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附件1);
2.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3.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4.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五、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情况(此项内容由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1.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市场主体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下列材料,由申请审批事项市场主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落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六、市场主体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承诺的,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承诺。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后,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逾期不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不实承诺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30日内对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八、诚信管理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两次以上未按约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诺书,或者被审批机关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对该市场主体的同一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企业名称(签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住 所 | |||||
生产地址 |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
或企业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成 立 日 期 | 经营期限 | ||||
注册资金(万元) | 年总产值 | ||||
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 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 ||||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
申请类别 | 发证□ 延续□(企业申请延续免实地核查□) | ||||
许可范围变更□ 名称变更□ 补领□ 其他□ | |||||
申请产品范围 | |||||
(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填写) | |||||
申请变更事项 | |||||
(含名称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 | |||||
其他需说明事项(如产业政策情况,免实地核查情况等) |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履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和公众质量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本企业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生产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本企业信守质量诚信,遵守质量法规,如有违反,愿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1)所生产的产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不出厂销售;
(2)自觉接受后置现场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活动,自觉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按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本企业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下情况将被撤销证书:
(1)如不配合、拒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
(2)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3)后置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的。
承诺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
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
1、生产场地、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本企业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2、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3、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4、在证书有效期内,不存在以下情况:
(1)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2)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
(3)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4)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5、已按规定提交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本企业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承诺不真实、不合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食品相关产品、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承诺书
(申请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名称)现就申请的(审批事项名称)作出如下承诺: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用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市场主体盖章或者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五、承担国家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一)主管部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计量处。
(二)“证照分离”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四)改革措施
1.许可条件
(1)申请人条件:
①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②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③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④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2)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申请人条件,符合实施《计量法》的需要,且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考核的,准予批准。
(3)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未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考核的,不予批准。
(4)禁止性要求:
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2.材料要求
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申请书。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和项目表。
(3)考核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
(4)质量手册。
对取消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等申请材料,改为现场考核时予以核实。
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或计量规程等无需现场审查的事项,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自愿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审批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后办理。
3.许可环节
(1)材料接收:
环节名称 | 材料接收审查 |
审查内容 | 1.申请材料是否适用于此项申请。 |
2.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 |
3.申请材料格式是否规范。 | |
审查评判依据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审查方式 | 审查材料。 |
审查程序 | 1.接收。 |
2.审查适用性,是否属于本审批范畴。 | |
3.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 | |
4.建立档案。 | |
5.提交受理审查岗。 | |
审查结论确定 | 1.不属于本审批范畴的,退回申请。 |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方补正。 | |
审查期限 | 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处理。 |
相关文书 | 补正通知书。 |
(2)受理审查:
环节名称 | 受理审查 |
审查内容 | 根据实施《计量法》的需要,按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决定是否受理。 |
审查评判依据 | 计量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审查方式 | 审查材料。 |
审查程序 | 1.审查申请材料。 |
2.决定是否受理。 | |
3.出具是否受理的通知。 | |
审查结论确定 | 1.不予受理的,填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
2.受理,填发《受理单》。 | |
审查期限 |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规定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 |
相关文书 | 《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单》。 |
(3)考核评审:
环节名称 | 考核评审 |
审查内容 |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核查工作场地、条件、环境等;现场核查仪器设备、状况等。 |
审查评判依据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 |
审查方式 | 现场考核评审。 |
审查程序 | 1.成立专家组。 |
2.现场考核评审。 | |
3.专家组形成考核评审报告。 | |
4.向授权部门提交考核评审情况报告。 | |
审查结论确定 | 考核评审情况报告。 |
审查期限 | 60个工作日。 |
相关文书 | 考核评审情况报告。 |
(4)审批颁证:
环节名称 | 审批颁证 |
审查内容 | 审查考核评审情况报告,进行审批。 |
审查评判依据 | 计量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考核评审情况报告。 |
审查方式 | 审查材料。 |
审查程序 | 1.做出是否授权的决定。 |
2.出具是否授权的决定书/证书。 | |
3.通知/告知申请人。 | |
4.公布授权信息。 | |
审查结论确定 | 不予授权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授权的,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
审查期限 | 审批:6个工作日。 |
颁证:2个工作日。 | |
相关文书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计量授权证书。 |
(五)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工作的主体责任、持续保持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保证检定质量和检定覆盖率、开展技术创新提高检定水平、严格禁止计量违法行为等项工作责任进行监管。
(六)其他事项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实行申请及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切实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负责人变更事项
承 诺 书
我单位 ,法定代表人 ,行政区域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机构愿对所承诺的执行情况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已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进行自评,变更后机构负责人符合组织和管理要求并具备相应能力;
三、变更后的机构负责人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相应主管部门聘任文件,能够独立公正的开展工作;
四、变更后的机构负责人承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并且保证为顾客提供优秀的检定、校准和检测服务质量;
五、变更后的机构负责人能够确保组织的目的与方向一致,创造并保持良好的内部环境使员工充分参与实现组织目标的活动;
六、变更后的机构负责人承诺能够遵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并确保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市场主体盖章或者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授权签字人变更申请
承 诺 书
我单位 ,法定代表人 ,行政区域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机构愿对所承诺的执行情况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新更换的授权签字人熟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及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三、新更换的授权签字人在机构内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利,对证书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新更换的授权签字人与检定、校准和检测技术接触紧密,掌握本机构开展项目范围;
五、新更换的授权签字人熟悉签发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检验报告、检测报告所使用的计量技术规范或标准;
六、新更换的授权签字人有能力对所签发的证书报告的结果及不确定度进行评定;
七、新更换的授权签字人熟悉记录、证书报告及其核查程序。
市场主体盖章或者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技术依据变更
承 诺 书
我单位 ,法定代表人 ,行政区域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机构愿对所承诺的执行情况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已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相关要求,完成对更换后技术依据的外来文件评审工作,明确更新内容及范围;
三、已对更换后的技术依据进行了符合性评审,确保计量标准已满足最新要求。
市场主体盖章或者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六、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一)主管部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处、餐饮处。
(二)“证照分离”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四)改革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由旗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审批部门在本辖区内优化审批服务:
1.压缩审批时限,压缩到9工作日;减少材料提交,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交。
2.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五)许可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材料要求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销售可以不提供);
3.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和建设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二〔2015〕162号)中的《国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6.4.2.2业务流程执行。
1.申请人提交材料。
2.许可机关受理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业务受理范围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许可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用特别程序,如需听证的,组织进行听证,记载听证结论;如需进行现场核查。则指派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核查意见。
4.许可机关审核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
5.许可机关发证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6.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7.许可机关归档人进行文件归档。
(八)监管措施
1.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理清监管责任,加强公正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的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的,由旗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行为。
2.强化食品销售风险分级、餐饮服务风险分级和信用风险分类相结合,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现监管的靶向性和精准性,提升监管效能。
3.推动“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充分利用风险管控平台,实施风险管控。
4.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和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自治区、盟市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监督检查,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双随机、一公开”为手段,实施重点监管,对食品经营企业实行全覆盖。
5.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6.对监管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业态、新模式以包容审慎为原则,探索制定有针对性的许可和日常监管要求、措施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一)主管部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负责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
(二)“证照分离”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四)改革措施
1.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优化审批服务。
(1)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类别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但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2.许可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材料要求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程序环节
(1)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或者产品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可以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
(2)听证。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5.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调整食品添加剂和部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内市监食生字〔2021〕209号)文件要求,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承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及管理工作调整至盟市市场监管局。
6.将盟市市场监管局承担的“粮食加工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膨化食品、水果制品、蛋制品、豆制品”等七类十三种类中低风险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工作调整至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7.将下列低风险食品实施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方式:
(1)调味品中的味精、作为原料使用的大桶番茄酱;
(2)薯类和膨化食品中的薯类食品;
(3)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
(4)水果制品中的水果干制品;
(5)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6)蛋制品。
8.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工作。对实行告知承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关规诺方式的,盟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9.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程网办”和电子证书管理要求。各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许可审批全程网上办理,纸质材料按照“一单式”办理,即提供许可材料目录。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全部许可材料作为企业内控文件存档,备现场核查和监管人员检查时使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10.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申请人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自主选择其中一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由层级最高的行政许可机关负责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1.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调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利用各类监督检查对各盟市落实食品生产许可事项调整工作进行抽查。
12.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组长、组员从《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证和食品生产职业化检查员登记证“两证合一”工作实施方案》(内食药监食生〔2018〕141号)公示的人员名单及后期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新公示的检查员名单中抽取。
13.许可证书管理要求:
(1)为保证全区证书编号有序无误,能够及时向社会公布,新申请的食品添加剂企业的许可证编号由各盟市市场监管局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编码规则统一赋号。
(2)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调整的具体事项在机关网站和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减轻许可审批调整给企业造成的影响。
(五)监管措施
1.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精神,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使监督检查更加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
2.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性监督检查。
3.根据国家自治区盟市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飞行检查。
4.按照《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要求,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5.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对全区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许可抽查。
6.针对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体系检查。
7.充分利用风控平台实施智慧监管,提高监管时效性和有效性。
八、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和化肥产品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主管部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实行审批。各盟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证后监管。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重点工业产品许可证行政审批职能的通知》(内市监质监字〔2021〕60号)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督处、登记注册局、自治区审评查验中心负责各相关事项。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局负责信用监管相关事项。
(二)“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和改革方式
改革事项:危险化学品、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6类产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改革方式:危险化学品、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按照一般流程开展审批工作;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实行先证后核。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改革措施
1.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3.对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在审批环节不再开展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单、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保障质量安全承诺书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发放许可证。
(五)审批程序
1.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1)企业提出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2)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核;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4)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办理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许可决定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制证、送达;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批环节压减为受理、审查2个环节,审查合格即可发证。
(5)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许可决定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制证、送达;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2. 危险化学品、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1)企业提出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2)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核;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派出实地核查组,对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5)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许可决定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制证、送达;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六)许可条件
1.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七)材料要求
申请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和化肥产品外)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通过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向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省级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任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3.产业政策材料(如需);
4.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八)监管措施
1.对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发放许可证的企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要在发证后20天内组织开展后置现场核查,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实际不具备生产条件骗取许可证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处理,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对为企业申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要开展符合性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获证企业。
3.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强化后处理,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整改。对出现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及时约谈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主体责任。
4.对于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较高和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消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5.围绕已取消和下放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强化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对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早研判、及时处置。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第三方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业自律行动,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6.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精准识别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状况、区域性和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依托信息化手段,探索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九、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
(一)主管部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
(二)“证照分离”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改革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2.自治区审评查验中心购买服务确定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人开展鉴定评审。
3.将首次申请、增项、换证核准受理、审批及发证时限由35个工作日压减至14个工作日,将变更受理、审批及发证时限明确为10个工作日(均不含鉴定评审及整改时间)。
4.部分申请材料允许容缺受理,在现场鉴定评审时由评审机构确认,并作为鉴定评审报告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审批部门。
(五)许可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申请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等人员,有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有健全的检验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详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及其修改单。
(六)材料要求
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首次、增项、换证核准申请资料为:
(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网上填写);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原核准证书(仅申请增项、改变核准级别或者换证,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注:(2)(3)项允许容缺受理。
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变更申请资料为《特种设备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网上填写)。
(七)程序环节
1.首次、增项、换证核准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程序环节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1)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3)审批发证时限调整至12个工作日。
2.变更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变更程序环节为申请受理、审批发证(适用于需要变更核准证的):
(1)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实施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延长时间不超过1年,并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2)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批发证时限调整至8个工作日。
(八)监管措施
1.盟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性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将监督检查及问题查处结果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
2.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有关机构每年按25%的比例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抽查工作,实现所有自治区内获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一个核准周期内全覆盖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问题查处情况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通报。
3.监督抽查主要为核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源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核准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验工作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在核准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检验活动等。
4.对有投诉举报和检验质量存在问题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每年的监督抽查工作中实施重点抽查。
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一)主管部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
(二)“证照分离”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改革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2.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评查验中心购买服务确定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人开展鉴定评审。
3.不再将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作为审批前置条件。
4.对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生产业绩有关规定的生产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企业自愿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取消鉴定评审要求,但不可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直接换证。
5.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首次申请、增项、换证许可受理、审批及发证时限由25个工作日压减至14个工作日,将变更受理、审批及发证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均不含鉴定评审及整改时间)。
6.部分申请材料允许容缺受理,在现场鉴定评审时由评审机构确认,并作为鉴定评审报告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审批部门。
(五)许可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六)材料要求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首次申请、增项、换证许可申请资料为:
(1)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许可申请书(网上填写);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
注:(2)项允许容缺受理。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自我声明承诺换证许可申请资料为:
(1)免鉴定评审直接换证自我声明承诺书(至少应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生产业绩、产品安全性能状况等,能够持续满足许可范围的相应许可条件要求;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持续有效实施;申请单位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设备安全性能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
(2)生产业绩信息表(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业绩数量、参数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3.6.3.2条款注6及附件B~L要求);
(3)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附件B~L要求的人员注册证明。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变更许可申请资料为《特种设备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网上填写)。
(七)程序环节
1.首次申请、增项、换证许可
(1)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3)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①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
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③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3年的。
(4)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
(5)鉴定评审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6)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
(7)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及自我声明承诺换证资料后,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及自我声明承诺换证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许可决定书》。
2.变更许可证
(1)许可证变更是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单位名称改变;
②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充装地址的名称改变;
③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充装地址搬迁;
④多制造地址中一个或者多个制造地址注销;
⑤许可级别改变;
⑥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2)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3)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4)发证机关在收到受理后的变更资料或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适用于需要现场鉴定评审的),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许可决定书》。
(八)监管措施
1.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盟市或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制定检查计划,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项目及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规定执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将监督检查及问题查处结果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
2.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有关机构每年按25%的比例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监督抽查工作,实现所有自治区内获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一个许可周期内全覆盖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问题查处情况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通报。
3.监督抽查主要为核查特种生产单位资源条件是否持续符合许可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实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制造质量、安装、修理、改造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是否在许可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生产活动;是否满足《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其他相关要求等。
4.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每年的监督抽查工作中实施重点抽查。
5.对通过自愿承诺换证的生产单位,由发证机关在其获证后30日内组成检查组,对其承诺的真实性进行现场复核,如果发现提交虚假材料,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许可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失信惩戒,并将现场核查结果及问题查处情况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通报。
6.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时对持证生产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承诺书
我单位 于 到许可证有效期,现提出自我声明承诺免鉴定评审换证并做出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 资源条件、生产业绩、产品(安装工程)安全性状况等,能够持续满足许可范围的相应许可条件要求;
二、我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持续有效实施;
三、我单位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设备安全性能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
四、我单位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且符合相应许可条件要求。
以上承诺内容,如果有虚假,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市场主体盖章或者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注:
(1)-许可证书,如锅炉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等;
(2)-许可证有效期
(3)-企业主要负责人
(4)-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十一、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一)主管部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
(二)“证照分离”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改革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2.自治区审评查验中心购买服务确定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人开展鉴定评审。
3.对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充装业绩有关规定的充装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企业自愿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取消鉴定评审要求,但不可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直接换证。
4.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首次申请、增项、换证许可受理、审批及发证时限由25个工作日压减至14个工作日,将变更受理、审批及发证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均不含鉴定评审及整改时间)。
5.部分申请材料允许容缺受理,在现场鉴定评审时由评审机构确认,并作为鉴定评审报告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审批部门。
(五)许可条件
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六)材料要求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首次申请、增项、换证许可申请资料为: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网上填写);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
注:(2)项允许容缺受理。
2.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自我声明承诺换证许可申请资料为:
(1)免鉴定评审直接换证自我声明承诺书(至少应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生产业绩、设备设施安全性能状况等,能够持续满足许可范围的相应许可条件要求;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持续有效实施;申请单位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设备安全性能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
(2)充装业绩信息表(许可周期内充装业绩覆盖其许可范围的见证,如各许可项目的充装记录等);
(3)年度监督检查合格证明;
(4)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附件C~D要求的人员注册证明。
3.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变更许可申请资料为《特种设备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七)程序环节
1.首次申请、增项、换证许可
(1)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3)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①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
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③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3年的。
(4)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
(5)鉴定评审组开展现场鉴定评审,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6)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
(7)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许可决定书》。
2.变更许可证
(1)许可证变更是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单位名称改变;
②住所、办公地址、充装地址的名称改变;
③住所、办公地址、充装地址搬迁;
④多充装地址中一个或者多个充装地址注销;
⑤许可级别改变;
⑥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2)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3)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4)发证机关在收到受理后的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相关资料后,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许可决定书》。
(八)监管措施
1.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盟市或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制定检查计划,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项目及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规定执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将监督检查及问题查处结果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2.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有关机构每年按25%的比例开展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的监督抽查工作,实现所有自治区内获证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在一个许可周期内容全覆盖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问题查处情况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通报。
3.监督抽查主要为核查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是否持续符合许可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实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充装工作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是否在许可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生产活动;是否满足《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其他相关要求等。
4.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在每年的监督抽查工作中实施重点抽查。
5.对通过自愿承诺换证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由发证机关在其获证后30日内组成检查组,对其承诺的真实性进行现场复核,如果发现提交虚假材料,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许可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失信惩戒,并将现场核查结果及问题查处情况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通报。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承诺书
我单位 于 到许可证有效期,现提出自我声明承诺免鉴定评审换证并做出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 资源条件、充装工作质量能够持续满足许可范围的相应许可条件要求;
二、我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数满足许可条件及充装工作要求;
三、我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持续有效实施;
四、我单位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设备安全性能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
五、我单位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且符合相应许可条件要求。
以上承诺内容,如果有虚假,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市场主体盖章或者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注:
(1)-许可证书,如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LNG或液氨等)许可证、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许可证等;
(2)-许可证有效期
(3)-企业主要负责人
(4)-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十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
(一)主管部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
(二)“证照分离”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四)改革措施
1.压缩审批时限(将20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
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内食药监〔2016〕3号)第十六条(一)申请材料审查“登记机关接到食品小作坊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书的审查”压缩为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书的审查(此项不计入登记时间);(二)进行现场审查“食品小作坊申请书面材料审查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压缩为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三)完成验收“接到申请人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和验收申请后,由原现场审查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压缩为1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四)建立食品小作坊档案“经现场审查合格的,登记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登记并出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按有关规定送达”压缩为:登记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登记并出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按有关规定送达。
2.精简申报材料
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内食药监〔2016〕3号)第十六条(一)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填写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证明材料、负责人身份证等”;精简为为:申请人只需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申请表》,不再需要提交《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证明材料、负责人身份证等材料。
(五)监管措施
1.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精神,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健全小作坊诚信档案,实行一证一档,实现动态管理。
2.认真开展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帮助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了解食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了解食品生产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断提高其抵御风险和规范化生产的能力。督促获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食品,并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