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通知》精神,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7月30日
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市〔2021〕7号)要求,为全面推进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完善农业产业链供应链,促进产业和消费“双升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注重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农有、农用、农享”的原则,突出产业需求,围绕鲜活产品,聚焦新型主体,相对集中布局,标准规范引领,农民自愿自建,政府以奖代补,助力降损增效,提升产地冷藏保鲜能力、商品化处理能力、稳供保障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促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顺利实施、农产品产销对接更加顺畅、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效衔接,更好满足城乡居民需求,保障市场安全稳定供应,助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乡村振兴。
二、建设重点
(一)建设范围
根据地方产业发展需求,突出相对集中布局,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重点围绕蔬菜、水果,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不包括粮食、畜产品、水产品)开展设施建设。在此基础上,择优选择5个产业基础好、主体积极性高、政策支持力度大的蔬菜、水果等产业重点县,支持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
(二)建设内容
1.通风贮藏库。在马铃薯、甘薯、山药、大白菜、胡萝卜、生姜等耐贮型农产品主产区,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
2.机械冷库。在果蔬及其他种植类农产品主产区,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和果蔬速冻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窑洞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制冷设备,改建为机械冷库。
3.气调贮藏库。在苹果、梨等呼吸跃变型农产品主产区,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有关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4.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发展和储运加工的实际需要,规模较大的设施,可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预冷库或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清洗、分级、检测、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新建贮藏设施专用的供配电设备。
(三)支持主体
依托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建设主体”)实施。试点县可因地制宜鼓励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益农信息社运营主体,以及可有效实现联农带农、“农超对接”的相关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
(四)补助标准
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有关要求,采取“双限”适当支持。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不同冷藏保鲜设施类型,组织制定补助控制标准,原则上实现全省补贴标准相对统一。鼓励地方进行适度叠加补贴,原则上叠加后补贴比例不高于建设设施总造价的50%。对每个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以下简称“试点县”)给予重点补奖,原则上第一年安排补助资金2000万元,具体根据试点县实际需求和规定的支持对象和补助标准确定,下一年重点根据试点县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服务网络绩效评价结果,再适当安排奖励资金继续支持。对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三、工作安排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的程序,支持建设主体新建或改扩建设施。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严格工作流程,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全过程线上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合理分配任务。各市农业农村局要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前期需求摸底情况,合理分配绩效目标任务,对未完成2020年绩效目标的县要适度调减项目数量。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要编制实施方案,并由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后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进行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直接取消试点资格,不再递补,资金直接予以抵扣。
(二)认真组织申报。坚持建设主体自愿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在组织申报工作启动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等相关事宜,指导申报主体下载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APP或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APP,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完成审核后,要通过官方渠道公示通过审核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建设内容等信息(公示期5个工作日)。8月20日前要完成立项工作,8月31日前完成审核公示,11月30日前必须完成建设任务,12月15日前必须完成验收及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三)主体自主建设。完成立项的建设主体要按照技术方案要求,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建设主体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要责任。要注意留存建设过程中的合法收据、普通发票和完整建设记录。
(四)加强监管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督促指导,推进项目实施进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工程质量评估、技术指导,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特别要对改扩建以及二次申报主体加强建设监管,明确界定改扩建和二次建设具体内容,坚决杜绝套取国家资金行为。
(五)及时组织验收。建设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设施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鼓励有条件的县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统一验收。鼓励各地探索将合法收据、普通发票和完整建设记录等纳入核验凭据范围。
(六)兑付补助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对验收合格的,及时在全县(市、区)进行补助发放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发放补助资金。对享受补助的冷藏保鲜设施,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要求,应设立专门的标识和编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科学分配目标任务,强化信息手段运用,加强线上全过程管理。项目实施县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牵头抓总,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切实做好各项建设工作。鼓励开展“一站式”服务,保证工作方向不偏,资金规范使用,建设取得实效。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要统筹用好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开展设施建设。要主动协调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鼓励创设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专属信贷产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与自然资源部门沟通衔接,切实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鼓励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将村集体闲置房屋、废弃厂房或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用于设施建设。在明确设施产权归建设主体所有、合理确定合作方式和收益分配的基础上,鼓励与批发市场、邮政快递、电商平台等企业开展合作,试点示范支持一批田头公益市场。
(三)高效使用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报送资金使用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于资金结转量大、工作推进慢的地区要调减或不再安排今年任务资金,优先使用上年度结转资金支持今年新建项目;对于绩效考核结果较差或出现严重负面影响的试点县将采取通报整改、扣减资金或终止试点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加强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支持项目的衔接,区分重点、统筹安排,避免交叉重复。
(四)严格风险防控。各地要建立设施建设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廉政教育。任务实施县要压实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核验程序,确保设施质量。对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对2020年度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逐项梳理查找风险点和不足,制定防控举措和解决办法。
(五)做好试点示范。整县推进试点县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支持对象和补助标准抓好试点工作。同时,鼓励试点县积极整合利用现有资源,探索开展农产品供应链各环节信息采集、信息发布、信息共享和平台化应用分析工作,推动一二三产融合的生产履历、特色品牌和仓储保鲜等全链数据的集成与共享。加强产地收储、区域集散、销地配送一体化衔接,推出一批政策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的典型案例,切实发挥试点示范的带动引领作用。
(六)加强培训宣传。各地要通过专题培训、现场培训和建设样板库等方式,开展专业化、全程化、实用化培训,提高项目建设规范性。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数据采集,加强与邮政、快递、电商等企业合作,促进区域内设施资源整合,实现上游产品和下游服务高效对接,拓展延伸产业链供应链,助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综合运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强化典型宣传。
附件:1.山东省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任务分配表
2.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