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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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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02 14:49:43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48
核心提示:现将《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8-02 生效日期 2021-08-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12-31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4日

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形成“共管、共治、共赢”的长效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下称“市生态环境局”)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出现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一)未经审批,设置电镀、漂染、造纸、洗水、制革、湿式印花、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发黑、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电泳污染工序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经审批,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已注销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重新燃用高污燃料的。

  (三)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采取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存在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并排放水污染物的。

  (五)存在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七)环境监测机构或排污单位存在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违反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对符合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电镀、漂染、造纸、制革、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类举报奖励人民币2万元,其他类举报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对符合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对符合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暗管的具体位置或者逃避监管的具体方式,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的,电镀、漂染、造纸、制革、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类举报奖励人民币20万元;其他类举报奖励人民币10万元。未能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对符合第四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具体情形、具体时间,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的,电镀、漂染、造纸、制革、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类举报奖励人民币5万元;其他类举报奖励人民币3万元。未能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五)对符合第五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具体情形、具体时间,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未能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六)对符合第六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七)对符合第七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5万元。

  (八)对符合第八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1万元。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涉嫌污染环境罪,且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的,追加一倍奖励,追加部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第四条  有奖举报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受理,举报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电子邮箱:hbyjjb@dg.gov.cn;市生态环境局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三路南城路段9号胜安大厦。

  第五条  有奖举报应贯彻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举报人明确提出有奖举报的,应准确指出环境违法主体,提供该主体的详细地址、具体的违法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同时留下有效手机号码作为举报人唯一的联系方式。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对象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未提供违法主体详细地址的。

  (二)未明确指出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提供有价值线索,仅反映排污现象或环境污染现象的。

  (三)举报人未留下手机号码,或手机号码失效的。

  (四)影响举报受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受理举报后,对举报内容和信息按不同环境违法主体分别进行登记立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举报。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对照举报内容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原则上在60日内完成,因案情复杂或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可以适当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0日,同时应向举报人说明延期的具体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举报案件被查处,环境违法主体已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违法行为已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结案的,该环境违法主体再次实施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时,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得奖励。

  第八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而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实或查处的。

  (三)本市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智网工程”网格管理员、生态环境专管员举报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做好奖金核发工作计划,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以处罚告知书或刑事立案决定书为准),按季度开展奖金核发工作,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举报时的手机号码到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拨号认证,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账号办理领奖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场进行拨号认证和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奖金,据实结算。

  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核发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相关信息。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举报受理、查处、奖金核发、资料存档等过程中,工作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不得向被举报方透露任何与举报线索有关的内容,也不得公开议论举报内容有关事宜。

  (二)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存放,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工作人员必须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和借阅。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二)在奖金核发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高污染燃料:《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即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不正常运行:(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所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鼓励各镇街(园区)自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且符合当地实际的有奖举报政策。各镇街(园区)已出台有奖举报政策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地区: 东莞市 
 标签: 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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