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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食药安委发〔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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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23 17:51:28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97
核心提示:《陕西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执行。
发布单位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食药安委发〔2021〕5号
发布日期 2021-07-23 生效日期 2021-07-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陕西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2021年7月22日

陕西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建立完善陕西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委)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省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三定”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食药安委是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办)设在省市场监管局,承担省食药安委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省食药安委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副省长担任,省食药安委委员由省政府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和以下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省纪委监委、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族宗教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广电局、省医保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药监局、省通信管理局、西安海关、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银保监局。

第四条 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或人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省食药安办按程序报省食药安委批准。

第五条 省食药安办主任由省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药监局主要负责同志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同志兼任。

第六条 省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确定1-2名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联络工作。

第七条 省食药安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政策建议等智力支持。

第三章 省食药安委主要职责

第八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研究分析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制定食品药品安全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部署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九条 统筹协调指导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督促省级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条 统筹协调指导较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省食药安办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省食药安委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承办省食药安委交办的事项,协助筹备省食药安委会议。

第十四条 负责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组织拟定食品、药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受省食药安委委托,组织开展对市级党委、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协调跨部门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较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陕西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省食药安委建立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一)省食药安委全体会议:由省食药安委主任召集,省食药安委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部署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药品安全重要文件。可视情安排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二)省食药安委专题会议:由省食药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食品药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二十条 省食药安办建立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由省食药安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研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部署,推动相关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重点任务,协调开展食品药品专项工作。涉及药品安全工作的可由省食药安办副主任、省药监局主要负责人召集。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和参加单位由召集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省食药安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及省食药安办专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印发相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省食药安委文件发文代字为“省食药安委”,由省食药安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省食药安办文件代字为“省食药安办”,由省食药安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三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省食药安委及省食药安办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报送省食药安办,省食药安办汇总后报省食药安委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食品药品安全重要工作信息上报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第二十四条 建立通报制度。主要通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事项落实情况、督办事项落实情况、职责履行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信息沟通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会商制度。由省食药安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成员单位联络员召开会议,分析会商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和拟提请省食药安委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评议考核制度。省食药安办受省食药安委委托,组织实施对成员单位年度工作的评议考核,会同成员单位开展对市级党委、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议考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主要职责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如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陕西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附件

陕西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

一、省纪委监委

负责对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在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审查调查。

二、省委宣传部

(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指导各新闻单位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宣传。

(二)负责指导食品药品安全舆论引导工作,配合指导开展食品药品重大舆情处置工作。

三、省委政法委

(一)督促推动重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中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议工作。

四、省委网信办

(一)指导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协同开展网上涉及食品药品安全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处置工作。

(三)配合开展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追溯体系建设。

五、省委编办

配合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调整和完善。

六、省发展改革委

(一)按照国家部署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二)支持各市(区)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会同相关部门检查监督有关市(区)完成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项目验收;支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创建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

(三)统筹协调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四)支持医药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医药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七、省教育厅

(一)负责组织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通过多途径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

(二)负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管理。

(三)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供餐企业、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

(四)负责指导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食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八、省科技厅

(一)引导开展科技提升食品药品、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相关研究,促进食品药品安全技术成果转化。

(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

(三)将药品研发列入省科技计划指南支持方向,支持仿制药技术研发。

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一)负责制定食品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对食品药品工业发展的指导,鼓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开展化学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二)监测分析食品药品工业运行态势,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相关信息。

(三)做好应急药品储备,保障应急药品供应。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疫苗应急储备工作,负责重大疫苗安全事件处置和应急药品储备供应工作。

十、省民族宗教委

负责清真食品涉及少数民族饮食习惯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省公安厅

(一)组织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协调处置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二)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指导督促地方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十二、省民政厅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加强对民政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十三、省司法厅

(一)配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

(二)承办申请省政府裁决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复议案件。

(三)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四)组织引导律师等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十四、省财政厅

对省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十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负责支持疫苗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推动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快疫苗药品监管人才引进,提高疫苗药品专业化监管能力。

十六、省生态环境厅

(一)组织开展土壤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预警,定期发布生态环境信息。

(二)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三)统一负责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

十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工作。

(二)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建筑工地食堂管理规定。

(三)协助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十八、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协助提供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

十九、省农业农村厅

(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中药材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

(二)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三)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负责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兽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兽药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质量安全。

(四)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五)负责组织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监督管理,推动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六)加强与省药监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中药材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的工作衔接。

二十、省商务厅

(一)协调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现与省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

(二)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的规划及指引。

二十一、省文化和旅游厅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二、省卫生健康委

(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

(二)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

(三)参与重大食品安全、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协调医疗救治工作。

(四)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五)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六)配合药监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二十三、省应急厅

(一)协助省食药安办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练。

(二)负责指导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三)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组织处置事件引发的次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十四、省市场监管局

(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四)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工作。

(六)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七)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推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九)负责组织指导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十)负责食品药品广告审查及监管,依法查处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依法查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食品药品价格监管,整治价格违法行为。

二十五、省林业局

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等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工作。

二十六、省广电局

在省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中广播电视机构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

二十七、省医保局

负责制定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做好医保基金支付结算工作。

二十八、省粮食和储备局

(一)负责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监管体系建设和管理。

(二)负责储备粮、糖和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三)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性验证工作。

(四)负责粮食质量安全考核评价和监督,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二十九、省药监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关于药品(含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法规,协调起草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提出疫苗药品安全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定中药材质量标准及其质量抽检和信息公布。

(四)组织查处药品重大违法案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五)承担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和培训工作。

(六)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七)负责开展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负责药品安全举报投诉受理工作。

三十、省通信管理局

配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络销售食品药品事件和网络违法销售食品药品案件。

三十一、西安海关

(一)负责对进出口食品药品实施监管,依法查缉相关食品药品走私。

(二)负责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

(四)负责重大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三十二、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一)负责航空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

(二)负责组织指导民航运输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提供应急处理过程中的民航运输保障。

三十三、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一)负责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

(二)负责组织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提供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铁道运输保障。

三十四、陕西银保监局

依法对保险机构的疫苗药品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因疫苗药品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指导保险机构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鼓励引导疫苗预防接种意外险等商业保险试点。

除上述职责外,各成员单位还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并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建立衔接机制、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成省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区: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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