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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安徽省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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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22 17:12:22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58
核心提示:创新核查处置工作方式,建立核查处置“流动诊所”。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食品安全检查员、监管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建核查处置“流动诊所”,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帮助企业查找原因和提出整改建议。“流动诊所”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多次抽检不合格或不合格项目风险隐患较大的企业,以及原因排查有困难的企业。“流动诊所”专家通过查阅台账资料,结合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状况,分析研判不合格原因,提出整改建议。

一、起草背景

一是核查处置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食品抽检坚持问题导向,排查食品安全问题,查找风险隐患。随着核查处置案件的逐年增加,亟需进一步梳理和规范核查处置工作程序,完善工作举措,突出关键环节,明确时间节点,规范档案管理,指导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落实核查处置五个到位的要求。

二是检管结合有效性需要进一步提升。督促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任责任,将产生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排查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是核查处置的关键环节,也是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重要保障。原因排查不准确、整改落实不到位一直是核查处置工作的难点问题,需要创新工作方式,推进抽检与监管工作有效融合,提高处置工作成效。

为指导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开展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创新核查处置工作方式,在广泛吸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起草了《安徽省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起草目标

指导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开展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创新核查处置工作方式,提升核查处置工作成效。

三、起草依据和过程

《规定》起草的主要依据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二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三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15号)规定;四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检三﹝2017﹞42号)规定。

省市场监管局结合全省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实际,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市局意见,修改完善后,又在省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定》经省局2021年6月29日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7月6日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规定》对规范全省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范核查处置工作程序。对核查处置启动、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复检异议、原因排查、整改验收、跟踪抽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工作程序和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指导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提高处置规范性。

二是提高核查处置工作成效。明确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在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收到整改报告后10日内对企业整改工作进行验收。同时,在总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处置办理时限,由90日压缩至80日,提高处置工作效率。

三是创新核查处置工作方式。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检查员、监管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优势,建立核查处置“流动诊所”,对多次抽检不合格或不合格项目风险隐患较大的企业,以及原因排查有困难的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开展上门诊断,帮助企业排查原因和提出整改建议。

五、创新举措

创新核查处置工作方式,建立核查处置“流动诊所”。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食品安全检查员、监管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建核查处置“流动诊所”,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帮助企业查找原因和提出整改建议。“流动诊所”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多次抽检不合格或不合格项目风险隐患较大的企业,以及原因排查有困难的企业。“流动诊所”专家通过查阅台账资料,结合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状况,分析研判不合格原因,提出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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