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自贸司、卫生司、动植司、商检司、监管司、企管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总署制定了《海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30日
海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对海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通知》要求,统筹推进海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简化审批和优化流程,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改革目标。通过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三)实施日期和范围。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纳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的海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全覆盖清单管理,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的部分领域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为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取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取消审批后,海关总署可以制定检验检测机构采信管理办法,对采信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目录管理。
(二)审批改为备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口岸区域对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实施备案管理。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三)实行告知承诺。在全国范围内的口岸区域对“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行告知承诺改革。有关告知承诺手续要严格按照《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对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在实施首次现场监督时加强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有关主管司局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优化审批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免税商店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对优化审批服务的相关改革事项,要严格按照列明的改革举措和审批要求办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审批事项主管司局要进一步健全“两库”维护的动态管理机制,指导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
(二)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各审批事项主管司局要严格落实信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组织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健全监管规则。各审批事项主管司局要结合监管实际,统筹推进监管规范建设,制定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
(四)明确监管重点。各审批事项主管司局要根据不同改革方式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按照监管重点组织实施监管。直接取消审批的,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组织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总署政策法规司牵头海关“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各审批事项主管司局具体推进改革任务落实,各基层海关单位要结合本关区涉及的审批项目,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二)强化法治保障。各审批事项主管司局要加强制度配套,结合改革实施情况,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总署政策法规司要加强法制审查,提供法治服务保障。
(三)做好宣传解读。各审批事项主管司局和各基层海关单位要针对审批模式、办事流程、管理措施的调整,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帮助企业尽快适应新的审批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四)做好督促检查和经验总结。总署政策法规司和各审批事项主管司局要加强对有关改革举措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各基层海关单位要根据改革推进情况,及时上报改革中发现的问题和经验。
附件:
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2.报关企业备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4.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 核发告知承诺改革
5.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涉及食品、饮用水)
6.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7.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8.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9.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10.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11.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12.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13.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1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15.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 核发自贸区备案改革
附件: fj1.doc
附件: fj2.doc
附件: fj3.doc
附件: fj4.doc
附件: fj5.doc
附件: fj6.doc
附件: fj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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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fj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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