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京法委执组发〔2021〕3号)要求,我委对《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3号)进行了修订,与新行政处罚法规定保持一致。
二、主要内容
(一)修改的主要内容
1、删除标题中的“试行”,现标题为《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30、31、32条对“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做出的新规定,修订了《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第八、九、十条。
(二)《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其他内容和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内容不变,总体结构体例未做修改,共设置了四章,共计七十二条。
相关链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