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做出的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源头防控作用,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试点工作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21〕33号)精神,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以规范和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碳排放评价工作。现将该《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碳排放评价工作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请各地收到《指南》后,认真组织学习研究,探索创新工作思路,切实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指南》实施过程中,有相关改进建议和技术咨询的,可及时向我厅和浙江省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反映沟通。
联系方式:杨永进0571-89923667,卫俊杰0571-89921896。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