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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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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09 04:02:07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浏览次数:1828
核心提示:《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7月20日起实施。2020年5月20日发布的《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7-09 生效日期 2021-07-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

《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7月20日起实施。2020年5月20日发布的《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同时废止。

山东省司法厅

2021年7月5日

   附件: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地区: 山东 
 标签: 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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