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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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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8 10:36:10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35
核心提示:2010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府办发〔2010〕6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范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但《暂行规定》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方式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安全防范要求,亟需制定出台更加科学有效的办法,着力提升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能力。为此,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出台了《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讲话时强调:必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明确提出“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2020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要求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0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府办发〔2010〕6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范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但《暂行规定》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方式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安全防范要求,亟需制定出台更加科学有效的办法,着力提升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能力。为此,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出台了《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34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对办法制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共7条,主要明确了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地方政府属地领导与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行业监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以及乡(镇、街道)工作责任、村(社区)“两委”协助责任。

第三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共6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安全培训教育等工作制度,对本单位危险源和风险点开展辨识,并开展风险评估、落实分级管控责任、实行风险告知等工作环节的程序、内容和标准。要求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进行一次风险辨识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风险辨识和评估。

第四章:隐患排查治理。共8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和事故隐患排查、等级划分、制定隐患治理措施等内容,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复查验收,治理情况等记录保存2年以上。

第五章: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共5条,强调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中的基础保障作用,发挥市场服务、社会组织公益服务专业支持作用,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作用,发挥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作用,发挥工会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4条,强化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监管执法,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共1条,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并废止2010年印发的《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三、《办法》的特点

(一)作用更突显。《办法》结合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和我省特点,按照“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的治理思路,明确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内容、责任、监督管理,对构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二)责任更明确。《办法》对属地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行业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乡(镇、街道)工作责任、村(社区)“两委”协助责任进行细化明确,形成严密的责任链条。

(三)服务更有效。办法提出了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中加强政府公共服务的基础保障作用、发挥市场服务和社会组织公益服务的积极作用、发挥保险机构的预防作用、发挥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作用、发挥工会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社会化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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