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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定向销售相关工作的通知 (黑粮规〔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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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22 16:28:56  来源:黑龙江省粮食局  浏览次数:4253
核心提示:国家政策性粮食定向销售是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证供应充足的重要手段,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国家政策性粮食定向销售出库和加工转化等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国家政策性粮食定向销售出库和加工转化等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点任务抓好抓实抓细,早谋划、早准备,扎实完成好工作任务。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海关
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海关
发布文号 黑粮规〔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06-03 生效日期 2021-06-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定向销售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各市(地)、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粮食局、农业农村局(委)、各隶属海关,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中省直其他有关粮食集团(企业):

为贯彻落实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定向销售相关工作,确保粮食库存消化工作顺利推进,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做好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粮食定向销售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6〕101号)、《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19〕2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和加工转化监管督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295号)、《中央企业稻谷饲用定向邀标竞价销售方案(修订版)》(国粮粮〔2021〕79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8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统一思想

国家政策性粮食定向销售是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证供应充足的重要手段,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国家政策性粮食定向销售出库和加工转化等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国家政策性粮食定向销售出库和加工转化等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点任务抓好抓实抓细,早谋划、早准备,扎实完成好工作任务。

二、聚焦重点,严把关口

(一)出库环节

买方企业要根据销售出库时间节点,以书面函件形式,向承储企业所在地县级(含市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备。报备资料主要包括:有关央企报备公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竞拍信息(含竞拍数量、购买用途、销售去向、合同编号、合同单价等)、销售和加工计划等;买方企业必须指派本企业工作人员全程负责定向销售粮食出库相关工作,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代出库,被指派的工作人员必须与授权人一致。出库前和出库过程中,买方企业要定期将粮食出库进度、流向、运输方式等信息向粮源所在地县级(含市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承储企业要严格落实销售出库的具体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粮食销售出库检验制度,对销售粮食的数量、质量及政策执行等负全责;必须规范使用“一卡通”系统,在定向销售粮食出库过磅时拍照记录,所拍照片应清楚记录承运车辆号牌信息;要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出库;要将出库进度、提货人、运输方式等信息,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含市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作为国家政策性粮政策执行主体,要带头模范遵守和督促直属企业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定向销售出库政策要求。中储粮直属企业要进一步做好政策执行和库存管理、销售出库等工作,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执行规范;要积极督促政策性粮食承储库点配合销售出库,不得额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延期或阻扰出库。出(驻)库监管员要切实履职尽责,全程跟踪出库现场,及时督促买卖双方协调解决商务纠纷。

承储企业所在地县级(含市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周将辖区内定向销售粮食出库情况汇总后,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月汇总后报省粮食局。承储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定向粮食买方(实际加工)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买方(实际加工)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定向销售粮食加工用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同级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承储企业所在地县级(含市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定向销售出库的监督检查,要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市县级分(支)行和中储粮直属企业定期对辖区内政策性粮食定向销售情况开展巡查。省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各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子)公司及直属企业开展的政策性粮食监管定期巡查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确保巡查工作落实到位。

(二)运输环节

买方企业对已出库的定向销售粮食要单独运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掺杂、混运、混存。

买方企业需雇佣运输车辆的,应与运输经营者签订运输合同及运输承诺书,运输途中的监管设备包括但不限于4G车载摄像机、车(船)载卫星导航定位系统、与车牌号链接的蓝牙智能挂锁或铅封、测温线缆等。买方企业须安排专门安全管控人员,通过监管系统对车载监管设备进行在线监控,对长途运输涉及的汽运、铁运、船运、集装箱运输进行实时跟踪,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更换、掺杂等违规行为。安全管控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的设备断电、遮挡等非法操作,需及时发出预警,进行制止和纠正,确保定向销售粮食在途处于稳定的监控状态。

确需中转或在车站、码头暂存的,必须单独存放,并提前通知发货地和中转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监管证明。

(三)进厂环节

定向销售粮食进厂时,买方企业要立即向实际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含市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车(船)载卫星导航定位系统运输轨迹、运输影像、运输合同、运输承诺书等能确保定向粮食运输过程中未发生更换、掺杂等违规行为的信息。同时,要根据定向销售粮食的定向加工用途、指定加工企业及监督检查权限,及时将调运情况等信息,向所在地县级(含市本级)农业农村、海关、能源等主管部门报告。

买方企业必须在定向销售粮食进厂过磅时拍照记录,所拍照片应清楚记录承运车辆号牌信息。定向销售粮食进厂后必须单独储存。买方企业应当保存定向销售粮食的卖方出库单、发货明细表、购进数量信息等。

实际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含市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买方企业报备材料后,要检查运输轨迹、卫星定位等有关信息;定向销售粮食进厂时,要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工转化环节

定向加工出口的政策性稻谷,必须符合有关出口大米的加工要求。有关出口大米,必须符合进口国的质量安全要求和有关定向销售买方企业与进口方签订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加工出口环节由海关部门进行监管,各级海关部门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出口食品加工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食品生产企业规范使用专项食用粮食。

定向加工燃料乙醇的政策性粮食,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作生产燃料乙醇。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关于扩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实施方案》,督促燃料乙醇生产加工企业规范使用定向销售粮食。

定向饲用加工的政策性粮食,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粉碎、掺混、销售和加工。买方企业要将成交的稻谷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后,再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销售给饲料养殖企业,确保仅用于加工配合饲料。 买方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央企业稻谷饲用定向邀标竞价销售方案(修订版)》(国粮粮〔2021〕79号)要求,规范操作出库、运输、储存、掺混粉碎、饲用加工等环节业务流程,确保做到“线上流程可控,全程可追溯;线下人防技防,全程可监管”。若选择在我省辖区内粮源所在地(地级市域内)进行脱壳成糙米后掺混或脱壳成糙米后掺混再粉碎的方式,则脱壳、掺混和粉碎等加工流程必须在同一地点完成。粮源所在地,脱壳、掺混或粉碎地点所在地县级(含市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出库、脱壳、掺混或粉碎等环节的监督检查。饲料生产加工环节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卫生标准》等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饲料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饲料生产加工企业规范使用定向销售粮食,加工成配合饲料后直接进入养殖场户。

加工转化用粮企业要实施严格的内部管控制度,消除风险隐患,切实履行好加工转化的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承担定向用粮加工转化任务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粮食出库后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转手倒卖、转作他用,确保不进入口粮市场、不重新进入政策性粮食库存,并对这部分粮食的加工使用负全责。

三、统筹推进,严格管控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定向销售出库和加工转化等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国家政策性定向销售工作推进专班,主要领导亲自问,主管领导亲自抓,相关职能科(处、股)室切实负起责任。各地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发展改革(能源)、粮食、农业农村、海关等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协调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定向销售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管理。一是定向销售粮食承储企业必须根据购买企业类型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定向粮食的用途。凡未注明的,要追究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二是定向销售买方企业要保存好粮食购买、出库、运输、入库、掺混、加工等各环节原始单据,以及租车票据、加工生产、用电记录等相关凭证,长期保存,以备查验。

(三)严控风险。实际加工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定向粮食加工用途和职能分工,每周核对有关情况,并与出库企业监管情况进行双向比对,严防“以陈顶新”、转手倒卖,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本通知下发后,国家有关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定向销售出台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粮食局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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