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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闽市监食流〔202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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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17 16:43:05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27
核心提示:食用农产品作为日常生活的基础性食材,其质量安全攸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攸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结合“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方案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市监食流〔2021〕111号
发布日期 2021-05-28 生效日期 2021-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一图读懂|福建省开展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_法规解读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食用农产品作为日常生活的基础性食材,其质量安全攸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攸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结合“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方案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和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和消除当前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优异成绩为建党一百周年献礼。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食品。牛羊肉及副产品,禽蛋,牛蛙,韭菜、芹菜、豆芽、豇豆等蔬菜,青橄榄、青枣、杨梅等水果,淡水虾、黄螺、泥鳅、黄鳝等水产品,大象蚌、贻贝、带子、扇贝等双壳类软体动物,以及近年来抽检监测问题发现率较高及其他可能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用农产品。

(二)重点问题。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标,以及在销售过程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如青橄榄、青枣添加香味剂,豆芽使用兽药)。

(三)重点对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农批市场)和农贸市场内的销售者,以及其他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等。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6月15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各地市局”)要结合当地食用农产品流通和消费特点,细化整治措施,开展动员部署,强化宣传造势,向经营者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6月16日-7月15日)

各级市场监管局要深入分析辖区历年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数据,梳理近年来发现问题,走访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和重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收集汇总可能存在的重点问题和风险隐患,分析具体原因并研究解决措施。

(三)集中规范阶段(7月16日-11月15日)

1.紧抓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督促其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及其销售者加强入场查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1〕3号)及有关规定,对于批发市场,无法提供来源凭证(来源凭证指产地证明、采购票据等证明食用农产品来源的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禁止入场销售;能够提供来源凭证但无质量合格证明的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结果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来源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齐全,或具有“一品一码”追溯凭证的,可直接入场销售。落实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主体责任,督促其履行索票索证、进货查验责任,严禁违法添加。

2.紧抓靶向治理。加大对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及重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整治和监管力度,严查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追溯制度等落实情况,围绕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追溯凭证、检验检疫证明等进行重点检查,增强发现问题的靶向性,督促食品经营者审慎采购问题率较高和管理不到位供应商的产品,以及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率较高区域出产的产品,严禁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确保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溯、质量可控、责任可究”。

3.紧抓检管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已拟定食品流通环节专项抽检方案,计划针对食品安全隐患较为突出的食用农产品(约1500批次)组织部署专项抽检工作。各地也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食用农产品的特性、风险状况、时令特点和抽检既往情况,针对性地制定实施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提高对重点问题、重点对象、重点食品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违禁物项目、污染物项目以及风险隐患项目的监督抽检和快检筛查频次。对抽检不合格和风险监测问题食用农产品,要依法严格核查处置,通过逐级追溯、逐级通报、逐级调查,直至查清生产者,并将调查情况通报供货者及生产者所在地的相应监管部门。

4.紧抓责任追究。通过抽检、监测、检查,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标和检出违禁物的,特别是涉及行业性问题、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强化行刑衔接,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严禁“以罚代刑”,杜绝“屡罚屡犯”。

(四)总结提升阶段(11月15日-12月15日)

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梳理专项整治期间解决的突出问题和工作经验,分析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破解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督促问题整改,有效防止区域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深学促实干,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焦点问题,把“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理念贯穿党史学习教育始终,强化统筹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确定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进度时限和工作措施,切实把党史学习成效转化为工作实效,在“办实事、开新局”上展现新作为。

(二)提升监管力度。各地要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找准群众“急难愁盼”,提升监管执法力度,既集中力量解决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又推动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加强与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公安机关等部门对接,强化信息通报、准出准入衔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等工作的协调联动,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持边整治、边整改、边总结,及时把专项整治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制度形式固化下来,持续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秩序,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注重宣传教育。各地要重视宣传教育的巨大影响力,运用多种方式途径,为整治行动争取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及时报道整治工作措施,全面展示取得的成效,大力宣传典型经验与做法。要完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强化群众监督,打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及时报送信息。请各地市局于12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工作成效、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步措施等)加盖公章后,通过OA办公自动化系统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处,联系人:黄丹君,电话:0591-87580622,邮箱:fjspltc@163.com。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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