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交发〔2021〕46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
我省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数量较多,经调研了解,罐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以及罐体的定期检验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各市级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罐车治理工作,以此次治理工作为契机,加强宣传,重拳整治,确保整治具体工作按期完成。请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所辖区域内机动车检验机构和有关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二、任务分工及要求
(一)《通知》明确,治理期间,相关企业可委托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的机构,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7)检验机构(仅限定期检验)、取得CMA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仅限出厂检验)依法依规开展罐体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处、科)
(二)加强对罐车以及罐体生产企业、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罐体生产制造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产品质量监管处、科,认证监管处、科)
(三)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新罐车和在用罐车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认证监管处、科)
(四)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质量发展局、科)
(五)督促罐体检验机构按照要求及时将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书、检验不合格记录等信息上传至罐体检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认证监管处、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处、科)
(六)积极配合当地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做好罐车治理相关工作,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并及时将治理期间相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七)加大对治理期间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做好案件移交工作。
联系人:王秋成,电话029-86138920,李伟,电话029-86138898。
附件: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