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稳定市场主体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稳定市场主体若干政策措施
为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贯彻落实国家、省“六稳”“六保”政策措施,进一步稳定市场主体,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商贸文旅消费
(一)向我市居民(包括外地来沈人员)发放额度为2000万元的居民消费券,用于零售、餐饮和住宿行业线下实体消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从2021年4月29日至2022年2月28日,面向涉旅酒店住宿消费、旅行社沈阳市内游览线路等消费、电影院购票消费、文博场馆门票消费、旅游景区门票消费、创意园区文化消费、互联网经营场所上网消费、文创店购物消费、KTV或游戏厅娱乐消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购票消费、图书出版音像消费等11类场景,发放1100万元文化和旅游消费券。(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三)对经营范围含住宿服务的相关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按照2021年1-5月实际纳税额的20%给予补贴,单户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按照2019年上半年纳税额的20%给予旅行社(总社)补贴,单户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二、稳定企业就业用工
(五)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对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返还资金。大型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不超过60%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2年8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实施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贷款贴息。对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一年新增单笔(一年期)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贴息比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的30%确定。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设立300万元专项资金,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按照实际投放占全市投放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十)补充“助保贷”风险补偿资金1140万元,保障“助保贷”业务平稳运转,引导贷款向小微企业倾斜。(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十一)建立招投标“信用保函”试点企业清单,优先选择诚信创建示范企业中信用等级为3A的企业纳入清单。清单中企业可使用“信用保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和电子保函。清单中企业为“信用保函”向保险公司、担保公司购买担保服务的,产生费用由政府以购买服务模式出资解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推动持续减税降租
(十二)落实国家减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继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十三)引导降低中小企业房产租金。提倡鼓励各类房产所有单位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国资委、机关事务局)
五、扶持公共交通运输
(十四)向我市居民发放总额1500万元的出租车乘车消费券,用于出租车承运消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十五)对道路客运给予补贴,市内客运站10万元/站、郊县区客运站5万元/站。(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条目中明确期限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项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