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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落实2021年度松江区重点排污单位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松环〔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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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29 02:59:28  来源:上海市松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24
核心提示: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沪环监测[2021]8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对《上海市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简称《名录》)内本区各重点排污单位的有关监管要求,明确各重点排污单位法律责任,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松区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松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沪松环〔2021〕10号
发布日期 2021-04-28 生效日期 2021-04-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
附件1-上海市重点排污单位松江区企业名单.pdf
附件2-松江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有关工作要求.pdf
附件3-松江区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关工作要求.pdf
附件4:松江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点.pdf
附件4-1: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信息表.pdf
附件4-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备案表.pdf 
 地区: 松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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