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现将其中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承接的省级46项行政职权事项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承接部门
此次承接46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均为委托事项(详见附件),承接部门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二、实施时间
46项委托事项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2021年3月15日前省有关部门已受理的申请项目继续完成办理。
三、责任划分
对委托事项,由委托人承担受委托部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受委托部门追责。受委托部门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部门自行承担。
附件:承接46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承接46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序号 | 省级事项名称 | 实施单位 | 事项类型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新申请)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2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3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4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5 | 固体废物转移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6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跨市或虽不跨市但造成跨市影响且有争议的项目除外。 |
7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跨市或虽不跨市但造成跨市影响且有争议的项目除外。 |
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1.本次委托限于核与辐射建设项目。 2.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限于: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医疗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仅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的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3.跨市或虽不跨市但造成跨市影响且有争议的项目除外。 |
9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备案 | 省生态环境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本次委托限于:1.已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的海洋工程、核与辐射建设项目。2.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非海洋工程、核与辐射建设项目(跨市的项目除外)。 |
10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新申请)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限于:单位活动最高类别为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医疗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仅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销售Ⅱ、Ⅲ类放射源,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许可证核发。 |
11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延续)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限于:单位活动最高类别为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医疗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仅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销售Ⅱ、Ⅲ类放射源,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许可证核发。 |
12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单位地址)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限于:单位活动最高类别为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医疗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仅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销售Ⅱ、Ⅲ类放射源,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许可证核发。 |
13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单位名称)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限于:单位活动最高类别为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医疗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仅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销售Ⅱ、Ⅲ类放射源,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许可证核发。 |
14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法人)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限于:单位活动最高类别为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医疗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仅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销售Ⅱ、Ⅲ类放射源,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许可证核发。 |
15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重新申请)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限于:单位活动最高类别为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医疗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仅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销售Ⅱ、Ⅲ类放射源,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许可证核发。 |
16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注销)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限于:单位活动最高类别为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医疗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仅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销售Ⅱ、Ⅲ类放射源,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许可证核发。 |
17 | 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18 | 放射源转让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限于:Ⅳ、Ⅴ类放射源转让审批。 |
19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20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实施 | 限于广州、深圳市辖区范围内。 |
21 |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 省生态环境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限于:Ⅳ、Ⅴ类放射源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
22 |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 | 省生态环境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限于:Ⅳ、Ⅴ类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 |
23 |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 | 省生态环境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24 | 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方案备案 | 省生态环境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深圳市核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 |
25 | 进出境伴生放射性矿物辐射监测和管理 | 省生态环境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涉及广州、深圳市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出境伴生放射性矿物事宜的,由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性污染监测分析及处理的技术支持。 |
26 | 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豁免备案 | 省生态环境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27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28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29 | 对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或者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或者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30 |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31 | 对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或者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32 |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33 | 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34 | 对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35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不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或者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或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未永久保存,或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时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存档管理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36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后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37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38 |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39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40 |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 | 省人民政府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实施 | 1.区划成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2.由省生态环境厅衔接落实。 |
41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准 | 省人民政府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实施 |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含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2.跨市或虽不跨市但造成跨市影响且有争议的水源保护区除外。 3.由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衔接落实。 |
42 | 水功能区划定方案批准 | 省人民政府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实施 | 1.水功能区划定(含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2.水功能区跨市且流域目标衔接有争议的除外。 3.由省生态环境厅衔接落实。 |
43 | 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受理和组织评审 | 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实施部门向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提交评审结果,由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或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分别纳入或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
44 | 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 省人民政府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实施 | 1.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备案。 2.由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衔接落实。 |
45 | 省级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制定权 | 省人民政府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实施 | 1.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备案。 2.由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衔接落实。 |
46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权 | 省生态环境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