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急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能,保证其合法性、科学性和实效性,根据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天津建设相关精神,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和优化营商环境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近年来由我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其中部分文件因上位法废止或修改,与现行工作不符合、或已有新规定替代及阶段性工作结束等原因应予以废止。现宣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
2021年5月7日
(联系人:杨海宝;联系电话:2805161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应急局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1 |
关于在天津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其它商业保险的实施意见 |
津安监管法字[2007]84号 |
2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工作的通知 |
津安监管法字[2008]15号 |
3 |
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津安监管规〔2014〕22号 |
4 |
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管理办法 |
津安监管规〔2015〕13号 |
5 |
天津市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
津安监管法〔2015〕46号 |
6 |
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津安监管规〔2016〕39号 |
7 |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津安监管法〔2016〕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