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省级储备粮食安全,完善储备粮管理政策制度,进一步优化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相关规定,2021年4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
省级储备粮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2012年7月,省政府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冀政〔2012〕45号),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国粮粮﹝2020﹞178号)和《中国农发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农发银规章﹝2020﹞32号)相继出台,在政府储备粮的轮换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为了解决我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盈亏实际执行与政策要求不一致的问题,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我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的实际执行情况,在学习借鉴国家及全国其他12个粮食主产省的储备粮管理政策的基础上,研究修订了《办法》,以省政府名义印发。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七部分、55项内容。
第一部分是总则。提出了政府储备粮的概念、意义,储备粮的所有权、动用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明确了省发展改革、省财政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农发行等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同时对储备粮管理中的发生违法、违规事项及破坏储备粮设施的处理做了规定。
第二部分是省级储备粮的计划。提出了省级储备粮的计划、收购、销售等。储备计划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农发行共同下达。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收购、销售和轮换。
第三部分是省级储备粮的储存。提出了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条件、储备管理及费用、储备粮损失损耗等具体事项的要求。承储企业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农发行根据规定共同确定,承储企业应当遵守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定,保证储备粮食的安全。
第四部分是省级储备粮的轮换。提出了省级储备粮轮换的方法、轮换费用及建立轮换风险金制度。为确保储备粮的质量,省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由省财政部门核定后补贴企业,轮换产生的价差由承储企业自负盈亏,为降低企业和银行的风险,建立轮换风险金制度。
第五部分是省级储备粮的动用。提出了省级储备粮的动用情况、动用程序及相关要求。发生规定的情况后,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启动动用程序。
第六部分是监督检查。提出了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部门是附则。提出了各设区市的储备粮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级成品粮储备暂行办法未确定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出台意义
《办法》结合我省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实际,解决了省级储备粮轮换盈亏实际执行与政策要求不一致的问题。在统筹考虑运用市场机制、强化主体责任,降低企业因轮换亏损发生经营风险,调动承储企业积极性、主动性,减轻财政负担、降低银行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建立了轮换风险金制度,使管理办法更具有指导意义,为我省省级储备粮的管理提供了更完善的制度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