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21〕1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21〕1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01 11:10:06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22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加快促进我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21〕13号
发布日期 2021-03-30 生效日期 2021-03-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2021年各区生猪存栏任务分解表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加快促进我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今后一段时期,畜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质量安全基础更加扎实,畜禽产品供应保障能力稳步提升。全市猪肉自给率保持在30%以上,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到2025年全市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85%和97%,到2030年分别稳定在85%以上和97%以上。2021年,全市生猪稳产保供目标任务为年末存栏55万头以上(各区生猪存栏任务详见附件)。
 
    二、加快构建现代畜禽养殖体系
 
    (一)推进专业化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布局,鼓励和引导在现代农业园区和规模种植基地配套建设生态循环型养殖场。探索发展生猪楼房式、肉鸡层叠式集约化养殖,提高土地单位面积产出率。巩固生猪恢复生产良好势头,稳定生猪产能,逐步提升地产猪肉生产水平;鼓励建设域外(省内)生猪直供基地,加强生猪保供域外合作,建立产销区合作有效机制,确保全市猪肉自给率保持在30%以上。发展壮大一批标准化、集约化、专业化大型畜禽养殖企业。鼓励支持中小规模养殖场扩规模、提档次、上水平,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坚持“农户主体、市场导向、规模适度、示范引领”,培育50家生产集约、种养结合的畜牧家庭农场,示范带动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用先进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延伸产业链价值链,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鼓励发展观光牧场、创意牧场等现代牧场,激发畜牧业发展新动能。(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区人民政府。以下各条江北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均为责任单位,不再列出)
 
    (二)强化畜禽良种繁育推广。健全产学研联合育种机制,推进优质生态猪、优质地方家禽选育,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建立以龙头企业为主的商业化育种平台,鼓励适合本地的新兴麻鸡、新兴黄鸡、高产蛋鸽等持续选育,提升南京畜禽种业水平。建设一批现代化高标准种畜禽场,扩大优质种群规模,逐步提高良种供应能力和核心种源自给率。加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快生物保种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三)加强畜牧业设施装备建设。支持开展畜禽生产、加工、冷链物流等关键环节设施装备研发与推广。鼓励规模养殖场设施设备改造升级,普及推广自动饲喂、自动清粪、自动环控、疫病防控、视频监控等设施,提高畜禽养殖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打造一批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全程机械化养殖场和示范基地。推动信息技术与畜牧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提高畜禽养殖精准管理、动物疫病监测、畜禽产品追溯等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健全完善动物防疫体系
 
    (四)巩固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加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宣贯,压实畜禽养殖、贩运、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从业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推进重点场所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和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持续开展灭蚊、灭蝇、灭鼠和日常消毒、突击消毒、定点消毒、设施消毒“三灭四消毒”行动。落实国家畜禽贩运和运输车辆监管制度,对运输车辆实施备案管理。推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开展养殖场无疫小区和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创建活动。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五)落实防疫监管与服务责任。全面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完善部门联防联控机制,推行动物疫病防控网格化管理。强化兽医实验室、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落实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政策,强化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提升疫情预警预报能力。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落实调入生猪落地报告制度。强化网络生猪销售监管,健全口岸疫情防控与地方疫病防控的交流机制,及时通报动物疫病检测监测情况。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动物防疫应急管理,健全动物疫情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对防控工作表现突出的按规定给予褒扬。(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金陵海关、新生圩海关、南京禄口机场海关)
 
    (六)加强基层防疫机构队伍建设。强化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突出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人员和街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配备,确保动物防疫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给予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四、加快构建现代加工流通体系
 
    (七)提高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推进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支持引导企业升级改造,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冷却库、低温分割车间等冷藏加工设施,配置冷链运输设备,推动物流配送企业完善冷链配送体系,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推进牛羊禽集中屠宰,落实牛羊禽“集中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倡导畜禽产品安全健康消费,逐步提高冷鲜肉品消费比重。(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加强信息引导和市场调控。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强化畜禽养殖场备案信息动态管理,加强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动态跟踪监测,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科学引导生产和消费。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保障市场供应稳定。统筹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适度进口优质安全的肉类产品、乳制品等畜禽产品,补充和调剂市场供应。深化对外交流,加强先进设施装备、优良种质资源引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金陵海关、新生圩海关、南京禄口机场海关)
 
    五、持续推动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
 
    (九)推进绿色生态健康养殖。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双向发力,强化养殖场(户)防疫、环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和按规按标生产的自觉性,实现畜禽养殖源头管控。推广清洁养殖工艺,普及均衡营养、节水减排、臭气减控等技术,推广应用低氮低磷日粮配方和生物饲料技术,研发推广新型无抗日粮和安全高效替抗饲料添加剂。组织实施动物源性细菌耐药性监测、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和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强化畜产品、兽药、饲料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预警监测,严厉打击各类涉“瘦肉精”等违法行为,在重点养殖场周边逐步建立和完善抗生素长期监测体系。深入开展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普及行动,建设一批畜牧生态健康养殖基地和美丽生态牧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行动,鼓励和引导规模养殖场提升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装备水平。指导非规模养殖场(户)按需配套堆粪场、粪污储存池等设施,并继续将其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同步推进。推进农牧结合、种养循环,促进种养主体有效对接,因地制宜推进畜禽粪污肥料化、基质化、能源化等多元化利用。规范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指导科学精准施肥,提高养分利用率。严格依法监管畜禽粪污处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一)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统筹推进病死猪与牛羊禽等养殖、屠宰环节集中无害化处理,优化无害化处理体系布局,支持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加快推进无害化处理体系防疫、环保等设施升级改造。完善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强化保险理赔和无害化处理信息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保障措施
 
    (十二)严格落实“菜篮子”责任制。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本地区发展畜牧业生产、保障肉蛋奶市场供应的主体责任,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制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措施,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禁养限养。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简化畜禽养殖用地取得程序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推进“一窗受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考核机制,对保供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通过资源环境补偿、跨区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保障市场供应,构建产销区利益补偿有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务办)
 
    (十三)强化用地保障。科学布局、合理安排事关畜牧业健康安全发展的用地规模。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检验检疫、清洗消毒以及畜禽粪污、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利用等符合规定的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不受15亩上限规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永久基本农田但需补划。经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稳产保供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20%,原则上不超过50亩,并同步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允许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养殖项目结束后,恢复林地现状。鼓励节约使用畜禽养殖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绿化园林局)
 
    (十四)落实资金保障。加强对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创新、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生态健康养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畜禽产品冷链运输配送体系建设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升级改造的支持。统筹好各级财政资金,足额安排无害化处理补助,将牛羊家禽等其他畜种纳入补助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畜禽产品初加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用水、用电、用气优惠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推进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支持具备活体抵押登记、流转等条件的地区按照市场化和风险可控原则,积极稳妥开展活畜禽抵押贷款试点。大力推进畜禽养殖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自主开展畜禽养殖收益险和畜产品价格险,逐步实现全覆盖。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畜牧业产业投资基金和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
 
    (十五)培育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畜禽养殖和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科技服务企业、科研院所等为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良种繁育、饲料营养、免疫预防、疫病检测诊断治疗、机械化生产、产品储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实用科技和营销服务。积极推进将强制免疫、辅助检疫、检验检测等兽医公益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组织负责,构建政府主导的公益性畜牧兽医服务和市场主导的经营性畜牧兽医服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附件:2021年各区生猪存栏任务分解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1年各区生猪存栏任务分解表

区属

生猪存栏任务(万头)

江北新区

3.7

江宁区

10.1

浦口区

3.8

六合区

5.5

溧水区

3.7

高淳区

3.6

栖霞区

4.2

雨花台区

2.6

玄武区

3.4

秦淮区

5.6

建邺区

2.8

鼓楼区

6.2

全市

55.2

注:1.2021年生猪存栏任务可以通过本地建设生猪生产基地、域外(省内)建设生猪直供基地,通过生态补偿等方式域外(省内)签订保供协议完成。

  2.主产区生猪存栏要扣除主销区在当地的自建直供基地以及协议基地数量。

 地区: 南京市 
 标签: 畜禽 畜牧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