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普及(扩大)注册的范围,并采取分类管理的思路,依类进行境外当局推荐注册或是企业申请注册
新版管理规定中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对境外生产企业实施分类注册管理的思路。依据食品分类不同,注册方式分为由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
需由境外生产企业主管当局推荐注册的食品类别有: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所列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
02 科学调整注册申请材料
新版管理规定调整了境外工厂注册申请材料。在已完成对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审查后,不再要求提供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卫生要求以及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等方面的书面资料。而是在申请材料中增加了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以及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要求,强调境外生产企业需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合法资质。
此外,因新增了企业自行注册的方式,文件也列明了该类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即企业注册申请书、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和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03 创新了注册评审方式
明确了注册评审方式会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来开展,注册审评方式更为灵活,在当前形势下更具适用性。
04 明确注册编号的管理
明确境外生产企业在获得注册后会给予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境外生产企业在向中国出口食品时,可在食品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此外,企业需注意,与现行管理规定要求不同的是,除了需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注册编号外,食品内包装也需要进行标注。
05 调整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
新版管理规定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由4年延长为5年,境外工厂输华食品“生产许可”与国内食品生产许可在效期上实现了接轨。
06 明确变更及延续申请材料,放宽延续申请时间
在现行管理规定中虽提及了注册变更和延续注册的情形,但未列明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本次,新版管理规定明确了需要提交的资料明细:变更注册需提交注册事项变更信息对照表以及与变更信息有关的证明材料;延续注册需提交延续注册申请书和承诺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声明。
此外,新版管理规定阐明了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的,不属于变更注册范畴,需要重新进行申请注册。
本次,海关总署放宽了发起延续注册的时间,由之前的需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发起延续注册申请调整为在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即可。
07 缩小境外生产企业主管当局范围
新版管理规定明确了主管当局为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监管的官方部门,也就是官方授权机构及行业组织不再被认可为主管当局机构。
08 删除了对于港澳台的相关规定
依据现行管理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在向中国出口食品前,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境外工厂注册工作。而新版管理规定将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未来对于港澳台的境外工厂注册管理工作或有变化。
特别提示
相关企业在筹备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工作时,除了关注管理规定的上述主要变化并及时做出调整外,还需保证企业的生产规范和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在上述方面有疑惑的企业,可以联系食品伙伴网进行合规问题咨询或开展合规评估,以提高境外企业的获批效率并降低后期食品出口时的风险。此外,针对本次新版管理规定的发布,食品伙伴网会在近期组织相关解读会议,具体信息会在本公众号更新发布,请大家及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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